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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周變形工時中出現3例2休之解套一問

勞基法明文規定:二週變形工時: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每 2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4 日。

若其中兩週出現3例2休,後面永遠都補不滿2例2休的問題,因為例已經往前移動了,請問雙週的週期,時效是否是有重疊的?不然兩週兩週的,若遇到其中一個兩週週期內排了3例2休,後面就不夠用了,請問有解套方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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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兩週變形工時排班原則如下:

    (1)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2)將其 2 週內 2 日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 小時,每週

工時至多為 48 小時,但每 2 週工時不得超過 80 小時

    (3)勞工每 7 日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 2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4 日

2.依前述2週變形排班原則,每 2 週之《例假日》只要排2天即可,無需排到3個例假日,那算優於勞基法多放的假,惟後續的每2週變形工時仍需符合每 2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4 日規定,以資適法。

1.依規定,每7天有一個例假就好了,應該不需要多排。

2.雙周變形工時就依照每兩周來看就好了,如果像您說的在一個兩周的周期中出現3例2休,那就OK沒事,下一個兩周的周期要重新檢視,之前多排一個例假已經與之後的每一個週期無關。

3.會有這樣的問題,可能八周變形工時或四周變形工時較適合你,不過要看看貴公司的行業是否適用。

不太能明白您的問題所在
採用變形工時制度後,應先訂出連續不斷的週期
一般會以週日或週一作為週期的起始
週期並不會重疊
如果指定週日為例假日,且不予更動,則最多會有兩個例假日
如果經勞資協商另行排定,也是指定安排兩個例假日即可
何以會有安排3例的狀況?

雙週變形的例假日只能在兩週內調移
您提到的例假日往前調移,造成兩週內出現3例假日
可能已經超出法令所允許的例假日調移範圍
若真是在不熟悉法令規定的情形下,做了如上的調移
則建議過往的週期,已放完了的假就當作送勞工的了
因為短少的工時視同雇主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不需要補時數
後續的雙週週期,仍應該要有2例2休,並不可少

再次提醒,例假日不可調移出雙週的範圍
並不應該有3例的狀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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