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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最近經常有朋友問到這樣的問題,大概都是像這樣的:

「我們公司是服務業,都是排班的,目前公司表示,因應一例一休,公司目前每個月可以排休8天,有國定假日會另外再增加天數,請問這樣合法嗎?」

 

排班制還是要確認屬於哪種變形工時

這裡首先要釐清的,並不是公司說排班制就可以隨便排,一般會這麼說的服務業,可能是適用勞基法第30-1條的四週變形工時。但是,這是要經過一定程序的。

首先,就是要先釐清公司所屬行業別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指定的四週變形工時,且應以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認定依據,可以參考公司勞保繳費單上的營業項目代碼來判斷。

其次就是要召開勞資會議通過,除了要有勞資會議記錄,更需要明列變形工時的方案及細節,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公告周知,才算是符合變形工時的程序。

 

大家再複習一下有哪些行業被指定適用變形工時:

『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名師好文

月休8天可能會少給假!

應該這麼說,目前在勞基法裡面,對於工時與休息的概念,都是以週,或七天的方式來看的,只有談到加班時數上限是用月來限制。

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及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以及第30條第2、3項、第30-1條的變形工時規定等等,談的都是週的概念。

 

即使是4週變形工時,差不多是一個月的時間,還是會有差異的,最簡單的算數就是比較全年休假日數:

用月去算,月休8天,一年12個月,所以等於全年96天假日+12天國定假日

用週去算,一週2天,一年52週,全年是104天假日+12天國定假日

所以,若是規定每個月只休8天,一定會少於用週計算給假的方式,這是要特別留意的。

 

若是依據每個月有幾個週六日,決定該月可排8-10天呢?

若是以全年總週六日的日數,做為可排班放假的天數,這樣的方式不是不可行,但是如此做法,雖然總休假天數是夠了,但是很可能仍然會違反休假周期的原則。

例如四週變形工時,是四週內,也就是28天內,兩週要有兩個例假,且這28天內總共要有8天的假,用月去排休就容易出錯

舉個例子,某月給予8天排休,1日為第1天,28日為4週的最後一天,但員工用排休的,把其中兩天假排到第29、30日了,那麼前面的28天內,休假日一定不夠,就會觸法了。

而且,若都是每月1日做為四週變形工時的第一天,那麼,每個月的第29、30或31日該算哪一個週期呢?

 

月休幾天排班方式可能會有兩大問題:

1. 休假天數可能會少給。

2. 可能會違反一例一休的休假週期。

 

建議大家指定某日為四週的第一日起,即每28天一個循環排班下去

這是最不會有爭議的,每28天之中,可由公司先指定例假日的範圍,其他休息日就可以由員工或勞資協商來排班。

如此假不會少給,例假與休息日的間隔不會錯亂,碰上勞檢也可以清楚說明整體班表狀況。

 

員工記不清楚,可否仍然用月休幾天?

其實我們還是建議用週去排班,若是真的有困難,還是必須要用月去排休,操作上務必要小心。

建議做法是,公司自己還是用四週為一個循環單位有個內部班表,以此計算出的每個月可休天數,一方面要清楚告知員工,同時要依據二週二例,及28天內8天假的原則,指定員工幾月幾日前要排休幾天,之後再排休幾天,才不會有問題。

 

這樣其實也是很麻煩,因為等於公司內部要用28天來算,另外又要轉化成月去請員工排班。其實一例一休新法實施後,確實有些地方需要改變,建議如果在公司上下理解能接受的範圍內,盡量改成以週的方式去排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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