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特休假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依其服務之年資核給依定之特休天數,與是否採變形工時或輪班制無涉。
2.特休假天數換算時數均以法定工時八小時計算。例如特休假7天及換算為8小時*7=56小時,依此類推!
解讀您問的問題,可能是想問原本工時8小時的時候,特休一天是8小時這點沒問題,目前一變形工時合法改成一天為10小時了,特休假一天還是8小時嗎?
也就是假設特休假為10天,原本應給80小時特休假,你想問的應該是工時改變後,特休假10天會變成100小時嗎?
若您的問題是這樣,依照勞動部函釋特休假為每日8小時計算,因此依照上例仍為80小時。
所謂做4休3
應該是指採用雙週或四週變形工時後
將一日的工時與工資拆開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去
使工作日的正常工時得以合法延長至10小時
(加上兩段休息時間,實際上12小時)
參閱勞基法第30條、第30-1條
勞基法第38條關於特休假的規定,基本上是以日計算
不過勞動部問答針對:特別休假可以「半日」實施嗎?
提到: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加上台82勞動二字第 04653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以日為計算單位,惟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之全年特別休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休假日數所得之時數計給之。
補充說明:第30條第2項就是變形工時規定,函釋當年仍是每週48工時。將48工時擠在5天內上完,故稱五天工作制。
此函釋尚未廢止,就仍然有效
所以公司若要將特休天數*8化為時數,再根據排休時數扣抵,是可以的
不過個人建議回歸到公司原有的特休規定上
如果公司原本就訂定特休假最小單位為1小時,則將天數化為時數,尚稱合理
如果公司規定特休假最小單位為一日或半日
卻在扣假時以時數扣,則不免造成「佔勞工便宜」的不良觀感
建議仍以日/半日為單位計算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