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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制度為周休二日,建議還是請將休息日與例假日明確點出,依比例計算假日的方式難以準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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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2.因此週六日放假事宜需依到職日後實際所遇之天數而定,所詢兩個狀況擬覆如下:
(1)Case1:去(2016)年12/19到職,其12月份之週六日計有12/24(六)、12/25(日)和12/31(六)三天,並無需以〝月休9天*13/31=3.7天,以4天計〞 來核算休息日和例假日。
(2)Case2:本(2017)年4/6到職,其4月份之週六日計有4/8(六)、4/9(日)、4/15(六)、4/16(日)、4/22(六)、4/23(日)、4/29(六)、和4/30(日)八天,並無所稱〝按比例計算月休天數 四月份可以休10天,有2天可以在選擇排休〞之情事。
3.本案 貴公司人資可能將特休假採曆年制比例計算之概念,誤植到核算例假日和休假日議題上,建請再詢問人資詳細內情,以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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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週休二日公司,多指定週日為例假日、週六為休息日
如果不固定在六日,也會根據到離職日期檢視有多少六日,再加以排班
以您12/19到職為例,依曆日看,的確就是有2個週六+1個週日
您公司的計算方式比較少見
既然不是一般認知的方式,外人無法得知您公司制度細節
所以還是要問您公司人資,才知道少排的假能不能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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