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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申請制度延遲打卡,是否違法?

陳業鑫律師 #勞動基準法新制衝擊系列 
加班申請制度延遲打卡,是否違法?-加班申請制度

本文獲 勞動達人-陳業鑫 授權轉載

(具有參考價值之勞動判決要旨介紹)

這是判決事關許多人資朋友很關心的議題:
設有加班申請機制的公司,員工雖遲延打下班卡,但並未申請加班,亦未請求加班費,主管機關得否僅憑出勤打卡紀錄認定公司未主動加班費違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201號判決

被告即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

要旨:惟查,原告主張員工向文興並未提出加班申請,經本院傳喚證人向OO到庭,並提示104年7月份出勤表,證人向OO證述時間太久已忘記是否有逾工作時間離開公司,另證稱其至原告公司任職3年,均依公司規定申請加班,公司並無不准許加班之情形,且因公司有健身器材,有時會留下來運動等語,是依證人所言,原告員工確有留於辦公室而未延長工時工作之可能,是難僅憑出勤月報表所列打卡之上下班時間,逕認勞工有延長工時提供勞務之事實。此外,原告公司會同勞動檢查之員工劉XX,亦已於勞動檢查會談時陳明原告公司之加班申請程序,並提出該公司於104年6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間加班申請人次及申請時數統計表,而被告就原告所述延長工時設有管理機制,及其有關延長工時工資之發給情形,未予查證斟酌,復未依職權調查向OO是否確有延長工時工作之事實,僅憑出勤月報表之打卡紀錄,逕予認定原告員工向OO延長工時工作,及原告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等事實,其認定事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43條之規定,難認適法,故本件既無其他證據顯示原告員工向OO有於原處分所述時間延長工時服勞務之事實,則原告主張原處分關於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部分,認事用法容有違誤,應屬可採,則被告以原告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裁處原告罰鍰2萬元,並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即難認屬適法,應予撤銷。

白話文:
被處分公司設有加班申請制度,員工只要申請加班向來均准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檢員不可以只憑出勤紀錄就認定員工一定有被凹加班,然後公司惡質地不給加班費,既然沒有其他證據認定被處分公司員工較晚打下班卡有加班之事實,臺北市政府的裁罰自然是違法的,應該予以撤銷。

結論:
加班申請制度的建立及管理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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