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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2休2加班時數

做2休2同仁加班時數到底是要如何算??
還是一樣時數是46小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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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變形工時,四週的正常工時就是160小時
除了國定假日與例假日的部份規定以外,超過160小時的部份一律叫延長工時
至於哪些加班不計延長工時,請見:『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問題整理
(提供您的網址,都是已經整理過的資料,請務必詳讀)

只是根據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所以延長工時超過46小時,就已經違反勞基法
但不管違法不違法,該算延長工時的,就仍是延長工時,這點不會變

此外,所謂做二休二,若無加班
一天正常工時應該是10小時(休息時間不算工時)
四週工時應該會是140工時,四週160工時以內不計加班費
一個月的工時,視四週做二休二班表排定狀況,有可能從150~160工時不等
若是一個月達240工時,早已看不見做二休二的型態
不知您所謂做二休二240工時是哪裡來的?

可能只有勞基法第84-1條的責任制人員,才有機會約定工時240小時
若真是如此,請先確認您屬於勞動部指定的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這波勞基法修法,其實並未納入第84條之1,也就是說責任制尚未適用一例一休
因此責任制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核備」,
不受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延後加班時數跟假日加班時數是合併在一起??
所以一個月加班時數最多就是46小時???
160+46=206也未達到一個月的工時240小時,所以加班時數到底是多少???

答:

1.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因此無論排班係採《二週變形》、《四週變形或《八週變形》制度,凡總工時超過者,均悉以延長工時(加班)方式處理。

2.本案做二休二是從四週變形工時的再變化,四週變形工時的四週正常工時上限是160小時,凡有超出總工時160小時者,均需以加班認定。

您公司既然已經採用做二休二,應有現成班表才對
可直接針對現有班表,將各個休息天數指定為例假日、休息日等屬性即可
只是要按照四週變形的規則配置
例假日只能在兩週內調移;休息日可在四週內調移
不過做二休二,每週都會有足夠的休息天數可安排,基本上平均安插即可

安排完四週的例假日與休息日之後,再安排四個空班
空班是因變形工時而產生的免出勤日,不具備本薪
只要是正常工時有變形為10小時,就一定有空班要排進去

接著要注意的是國定假日
一年的國定假日有12個,做二休二基本上都會調移
是就近月份分配?還是全年平均分配?要看公司政策
尤其分配以後,可能會影響加班安排與加班費計算

最後,做二休二還會有優於勞基法的免出勤日(160-140=20)
這部份加班是不用計加班費的
要加班或要放假,或是拿來與國定假日重疊,看公司決定

底下是個簡易範例,但不準,因為1/1~1/28有三個國定假日
這裡排不下,只排了1個,當作示意

1 工作日 工作日 例假日 休息日 工作日 工作日 空班
2 空班 工作日 工作日 例假日 休息日 工作日 工作日
3 國定假日 空班 工作日 工作日 例假日 休息日 工作日
4 工作日 免出勤日 空班 工作日 工作日 例假日 休息日

請教老師,是否可以以1/1-1/28為週期的行事曆,排做二休二的班表供參考?謝謝老師!

延長工時如何計算加班費,要看班表
不論採用何種變形工時制度,都應排定班表
在班表上將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空班等屬性標示清楚
如此加班費的計算才有清楚的依據

如果是工作日日超過正常工時的部份,回到勞基法第24條規定
前二小時*(4/3),後二小時*(5/3)
(不過做2休2正常工時已達10小時,最多只能再加班2小時,否則違法)

其他各種加班費詳細算法可參考:『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

請問,做二休二4週變形,若超過160小時的延長工時,加班費如何計算?謝謝!

1.做二休二4周變形工時制度的一環,1111網站有整理相關知識:輪班制-做2休2簡要小知識!

2.因此依照目前法律規定,四周變形正常工時為160小時,超過160小時部分為延長工時,須遵照46小時上限規定。

做二休二(四班二輪),是特殊的變形工時制度
可以參考一下1111對做二休二的整理介紹:輪班制-做2休2簡要小知識!

以下節錄部份內容:
1.
在現場12小時,其中8小時為正常工時,2小時為休息時間,2小時為變形工時。
3.
全年放假182天或183天,分別為其例假、休假、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變形工時產生之休息日、及工時優於法令產生之休息日。
4.
雇主應於勞動契約書與勞工約定得基於經營管理需要例假、休假、休息日調整及排定,勞工願予配合條款。
6.
因為做二休二是變形工時,所以實施程序須依勞基法第30條第2項或第30條之1辦理,並取得勞工本人同意,勞工同意部分仍以勞動契約書約定。
7.
勞基法第37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3條列舉之休假不須再給假,也無所謂休假逢例假或逢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應另行於工作日補假的問題。

回到您的問題本身:

做二休二是從四週變形工時的再變化
四週變形工時的四週正常工時上限是160小時(不以整月計算)
超過四週160工時,要計算加班費
但做二休二以四週28天來看,上班14天,工時140小時,比較少
少於四週160工時,為優於勞基法。優於法令的部份,勞雇雙方議定即可
(不過估計一般企業160工時內是不計加班費的)
超過160工時的部份,才回到46小時的每月加班上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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