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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時特休計算

請教各位先進有位員工104年07月01日到公司,於106年04月30日離職,除有7天特休外(已休畢);另10個月的時間是否計薪?若計薪其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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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未休的特休,才有折現問題,幾天未休就折現幾天
既然您提到7天特休已休畢,自然無從折現
不知您「依比例計薪」的問題從何而來?

如果是離職員工詢問,則應該不是詢問滿一年的那7天特休,因為已經休完
很可能是詢問第二年的部份
但第二年的部份,就如前次回覆內容,
尚未到106/7/1,就還不會取得滿二年的特休

再補充一個觀念:週年制特休沒有「依比例計算」的狀況
104/7/1到職,105/7/1取得年資滿一年的7天特休
即使105/7/2離職,來不及休7天特休,這7天一樣要折現
如果105/7/1~106/6/30都沒休特休,106/6/30要將未休完天數折現
且折現天數一樣是7天,不會增加、也沒有依比例計算的問題

答:

1.所詢104/07/01到職,在106/04/30離職,總計年資1年又10個月,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略以:服務年資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核予特別休假七天,因此本案總計年資1年10個月特休假仍為7天

2.另所餘10個月依法並無比例特休假之規定,除非任職至106年6月30日滿2年,而7月1日仍在職者才會有新一年度10天之特休假。

謝謝您。

勞基法38條的特休假規定中是這樣寫的「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白話說就是要滿了才有,104/07/01到職,在106/04/30離職,只有滿1年又10個月,因此只能取得滿一年的7天,若已全數休完,沒有折算工資的問題。

謝謝你

不好意思,我再請教您這位員工離職時(已修畢7天),在計薪上是否應給7/12x10月=5.8天的薪資(從1050701至1060430止計10個月),是有否法規規定,這段時間不須計薪,亦或是需要計薪,麻煩幫忙說明,謝謝您,再請賜告,感恩。

依據勞基法第38條第一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所謂「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必須是滿一定期間的「次日」仍在職,才滿足「繼續工作」的條件

以您提到的案例:104/7/1到職
105/6/30屆滿一年
105/7/1仍在職,可享有年資滿一年的舊制特休假7天
106/1/1新制上路,年資滿一年的特休同為7天,無差額,因此仍然是7天特休
106/7/1仍在職,才取得年資滿二年的新制特休假10天
即使106/6/30離職,仍然只能有年資滿一年的7天特休
沒有依比例給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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