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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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

主管對我說特休一半屬於公司,一半屬於我們

所以公司要排休,扣我們特休是合法的

這樣對嘛!?

還有口頭允諾我們的一些福利,並未做到

那有違反勞基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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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由勞資雙方各排一半的說法
應該是來自於台(76)內勞字第488485號函
「如勞雇雙方關於勞工特別休假日期排定無法協商時,得以勞工當年度應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半數,由雇主依事業經營需要予以排定,其餘由勞工自行排定,此排定原則並應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

不過這函釋已經於106/1/18廢止
根據新制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新法已經將特休排定的權利交還給勞工。雇主有需要只能與勞工協商,不能再強制各排一半了。

所以雇主排休,106/1/18前,可以;106/1/18後,違法!

至於所謂口頭允諾的福利,要看是什麼樣的狀況
法令規定該有的權利,不管有沒有允諾,未做到就是違法
而優於法令規定的福利,可能還要另外看主管身份、承諾時機等因素
如果是招募面試時的承諾,視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
則承諾沒做到就會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
如果是主管後來私下承諾會爭取、
或只是初/中階主管,未經公司授權可以對勞工承諾,
則該承諾就不會有什麼效力了。

答:

1.特休假主要目的在於獎勵員工過往服務年資之辛勞,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依定期間者,核予特別休假。

2.員工於出勤上班日如請特休假依法係免除出勤之義務,則視同出勤,雇主仍需給付工資;另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3.依上說明,特休假完全屬於員工之法定福利,絕非主管所說特休一半屬於公司,一半屬於員工,建請予主管婉予溝通與說明,俾免違法而受罰。

1.從未聽聞勞工依法取得的特休假一半歸雇主的說法。

2.勞基法第38條第一項說明勞工取得特休假的依據,第二項給予勞工排定權的權利,所以主管完全誤解,而且有觸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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