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5 閱覽: 433
置頂

作六休三

如我作六天休息三天,可以休三天的第二天排特休嗎?這樣符合勞基法嗎?
熱門回應

答:

1.所詢《作六天休息三天,可以休三天的第二天排特休嗎?》一節,在休三天的第二天既屬休假日,而非上班日即無出勤之義務,自當無須請特休假。

2.特休假主要之目的在於免除員工上班出勤之義務,請特休假之當日視同出勤,雖然員工沒有上班,但雇主仍需給付工資。

3.本案做六休三,其中的休三既然已經是休假,其休假的第二天自然就沒有排特別休假之問題了。

1.特休假是用來免除出勤義務的,基本上只會出現在工作日,如果硬要排在休三天中的其中一個休假日(其實相當奇怪),就得先將班表的當天改為上班日,依照做六休三的排法,運氣不好就會出現第7天上班,其實很危險。

2.如果想運用特休假換取加班,也不是不可以,但程序很麻煩且需要都做到合法。

@請員工主動提出特休假申請。

@員工於請特休假當天出勤。

@員工主動提出當天的加班申請加班費。

@若加班想換補休,還需由員工主動放棄加班費請求權(要讓員工可自由選擇)。

3.承上,若是想消耗特休假,無非是想避免年度終結時折算工資的成本提高,但是採用先排特休再加班的方式,一樣要給予相同的工資,通常不會建議這樣做。

(延長工時加班需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給予加倍工資)

特休假是用來免除出勤義務的
所以應該是排在工作日,沒辦法排在已經免出勤的日子
就算可以排在一起,假碰假也是要補假,也不會變成加班

如果您公司催促排定特休
您只能選擇排在工作日,然後再出勤上班
只不過這樣公司給加班費,與未休完折現所要給的錢是一樣的
要看公司是不是允許這樣的排休後加班的方式了
基本上對公司來說沒好處,公司同意的機會不大

如果是要將特休請完,
因而將特休排至休假第二天,
等於換取加班,
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如果您是勞工
做六休三,其中的休三既然已經是放假,自沒必要將第二天排特休
因此推估您是雇主或人資

根據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休的排定權在勞工
雇主有需求,可以協商,但不能強制替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否則違法!
如果公司工時制度已是做六休三
則勞工理應不會主動將特休排在休三天中的任一天
若有此不合常理之狀況,很難被認定是勞工自願
建議切勿輕易嘗試!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