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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詢《作六天休息三天,可以休三天的第二天排特休嗎?》一節,在休三天的第二天既屬休假日,而非上班日即無出勤之義務,自當無須請特休假。
2.特休假主要之目的在於免除員工上班出勤之義務,請特休假之當日視同出勤,雖然員工沒有上班,但雇主仍需給付工資。
3.本案做六休三,其中的休三既然已經是休假,其休假的第二天自然就沒有排特別休假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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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休假是用來免除出勤義務的,基本上只會出現在工作日,如果硬要排在休三天中的其中一個休假日(其實相當奇怪),就得先將班表的當天改為上班日,依照做六休三的排法,運氣不好就會出現第7天上班,其實很危險。
2.如果想運用特休假換取加班,也不是不可以,但程序很麻煩且需要都做到合法。
@請員工主動提出特休假申請。
@員工於請特休假當天出勤。
@員工主動提出當天的加班申請加班費。
@若加班想換補休,還需由員工主動放棄加班費請求權(要讓員工可自由選擇)。
3.承上,若是想消耗特休假,無非是想避免年度終結時折算工資的成本提高,但是採用先排特休再加班的方式,一樣要給予相同的工資,通常不會建議這樣做。
(延長工時加班需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給予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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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是用來免除出勤義務的
所以應該是排在工作日,沒辦法排在已經免出勤的日子
就算可以排在一起,假碰假也是要補假,也不會變成加班
如果您公司催促排定特休
您只能選擇排在工作日,然後再出勤上班
只不過這樣公司給加班費,與未休完折現所要給的錢是一樣的
要看公司是不是允許這樣的排休後加班的方式了
基本上對公司來說沒好處,公司同意的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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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要將特休請完,
因而將特休排至休假第二天,
等於換取加班,
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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