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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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臨時工

請問,我在工地做水電,剛進去做的時候,都還未跟老闆談薪資,但後來經老闆訊息得知薪資,與我所知目前工地水電師父日薪更低,所以我等和他講好薪資在做,但稍早他說工資給我1800/1天,我做了1.5天,叫我下個月10號去領錢,還要申報薪資所得,請問這那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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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勞動契約之內容需事先言明,待勞資雙方合議後勞動契約成立,如果雇主未言明敘薪要件您就受僱,只要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即未違法,依您所述日薪1,800元,目前基本時薪為133元,乘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則日薪為1,064元,符合基本薪資之規定。

2.另所詢下個月10號去領錢,還要申報薪資所得一節,簡覆如下:

   (1)發薪日需視 貴公司薪資管理規定而定,當月薪資下月領符合一般企業發薪作業之規範。

   (2)至於需申報薪資所得係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無誤。

勞資雙方在締結勞動契約前,應針對彼此的權利義務好好溝通,並且確認清楚才開始進行才有保障,依您提到的過程當中,感覺上老闆針對薪資條件部分刻意保留未主動說明清楚,但當下也未續行追問究竟給付工資為何?便開始提供勞務,後來雇主也有給付工資,即便與您期望的不同,但也不算違反法律,薪資所得依法申報這部分也沒問題。

下次提醒您在談定工作條件時,建議確實確認條件再開始工作喔。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及第3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無論口頭約定、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勞雇雙方在締結勞動契約時,應就雙方權利義務溝通協商清楚
以您的狀況為例:
即使雇主聲明「按照工地水電師父行情給日薪」
您仍應與雇主明確溝通薪資金額,以免雙方對所謂「行情」的認知有落差
但您未與雇主談薪資就開始提供勞務,視同默示同意由雇主決定您的工資
雇主如已依法投保勞保就保、薪資未低於法定最低工資、薪資未延遲給付或不當扣薪,則暫時看不出有違法情事
至於申報勞工的薪資所得,也是依法應辦理事項

提醒您往後應先確認勞動條件,再開始提供勞務
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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