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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連假5/31離職與6/1報到怎麼算?

端午連假5/31離職與6/1報到怎麼算?-名師好文

端午連假5/31離職與6/1報到怎麼算?-名師好文

先講結論:

5月31日離職者,5月29日仍為其休息日。

6月1日報到的新進員工,6月3日是他的休息日。

 

比照政府彈性休假

若是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行業,在碰到國定假日於週二或週四時,通常會把該週一或週五彈性放假,另在前一週的週六補上班,形成連假,這個大家都很清楚。

 

今年106年的端午節,適逢5月30日週二,所以5月29日週一實施彈性放假,改到6月3日週六補上班。

原本應該是前一週的週六5月20日要補班的,但因為今年的5月20日適逢國中會考,所以把補上班這天改為6月3日週六。也就是先放假後補班。

所以,今年的端午連假,原本是5月29日週一為正常工作日6月3日週六為休息日。對調之後,變成5月29日週一為休息日6月3日週六為正常工作日

 

現在問題來了,若是有員工預定5月31日離職,5月29還有放嗎?

而若是有員工6月1日報到,那麼他6月3日週六還需要上班嗎?

 

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行業適用八週變形工時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整體來龍去脈,大家才會比較清楚。

假設是正常週休二日的公司,通常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因為是正常週休二日,所以不會走變形工時去做調整。但是,政府行事曆的彈性放假和補班,一定會碰到跨週的問題,前一週的週六補上班,下一週的週五或再下一週的週一彈性放假,這就不符合勞基法第36條第一項所稱:「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所以,勞動部出了一個函釋來解套,105 年 1 月 21 日勞動部公告「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這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指的就是八週變形工時。也就是只要是平常週休二日,照著政府行事曆出勤與休假的行業,都可以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也就可以實施彈性放假了。

 

但是,這適用八週變形工時,除了政府彈性跟著彈性,其他的部分是不能用八週變形的,因為一變形,就不是比照政府行事曆的行業了,必須要回到看該行業是否屬於勞動部指定適用的行業。

也就是說,這函釋純粹是為平常週休二日的公司實施彈性放假解套之用,而不能平常時間也進行變形。

此外,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可以比照政府實施彈性放假,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但是在程序上,必須要公司內部先召開勞資會議,通過適用八週變形才可以,否則只有跟著彈性上班,其實是不行的。

 

結論

因此,若公司比照政府行事曆,召開勞資會議,實施八週變形工時,將5月29日變更為休息日,對於5月31日離職者,5月29日仍為其休息日。

 

而若是6月1日報到的新進員工,雖然公司班表有對調,但對該員工而言,他的6月3日休息日無從跟未報到的5月29日對調,所以6月3日還是他的休息日

因此,若6月3日要請這位員工出勤,必須要先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合法加班程序,才可以經由員工本人同意於6月3日休息日加班,並以休息日加班費率計算加班費

 

專題企劃:端午連假先休後補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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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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