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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威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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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跟公司要打卡記錄要不到
或是公司實際只有記錄上班時間沒有記錄下班時間
是否公司已經有違法?是否可以提出檢舉?
另外加問
如果公司有明顯性別對待差異
又是否可以有管道可以申訴?
vacationQuestion
郭國平
2575
回覆2017-05-31 07:40:11
答:
1.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2.雇主如違法前述說明之情事者,勞工可向當地縣市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依法雇主會被裁罰。
詹項守
2601
回覆2017-05-26 11:10:57
1.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之時間計至分鐘為止,違者,處新臺幣2~100萬元之罰鍰。
2.為了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政府特訂定性別工作平等法,如有違反勞基法或性平法部分,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7-05-23 09:46:37
根據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上述條文的罰則在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2~100萬罰鍰
不管是上述違反勞基法的項目,或是違反性平法
都可以直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底下有各地申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