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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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服務業的排假問題

請問服務業雇主直接安排例假日是平日 
加上排班沒有自主權  是符合勞基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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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服務業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制,週、六日及國定假日是可予調移的,其排班原則如下:

   (1)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2)得將其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 小時,每 4 週工時不得超過 160 小時;

   (3)勞工每 2 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4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2.排班表由雇主先行排定經勞資會議通過後,個別勞工如需調整者,亦可與雇主協商調整之。

1.因為例假日與工作日(平日)不能重疊,這邊您提到的「安排例假日為平日」的說法,推測應該是指將六、日排為工作日吧?由於服務業多為變形工時適用對象,因此常見排班方式即為安排六日上班,而將例假日、休息日排在一~五的做法,只要公司有循合法管道取得變形工時資格(感謝莫老師補充),並不違法。

2.排班方式有很多種,如一開始即由雇主先行排定,勞工也有調整的權利,並非由雇主一方片面決定,需要經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服務業因行業需求,週六週日多因業務繁忙而需增加出勤人力
故服務業多採取變形工時制度,並將例假日與休息日排在週一~週五之間
如此週六、週日就變成正常工作日,不須計算加班費
只是採用變形工時制度,有兩個要件:
一方面必須是適用行業;二方面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要經勞資會議同意
可參考:『曹新南專欄』例假日不能亂搬,你知道嗎?

採用變形工時制度後,例假日與休息日都可在一定範圍內調移
其實例假日與休息日本來就不是由勞工提出申請或完全自由排定的
一方面有法令的限制與要求
另一方面是企業通常有經營人力調度的考量,不會全部交由勞工排班
只是當然也並不全部由雇主決定,而是要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最低限度也是排定班表前後,給勞工有參與調整的空間
排出班表後,在班表上明確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空班等。
以作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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