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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一例一休後,原本只紀念不放假新增的7天國定假日,該如何休假?

106年一例一休後,原本只紀念不放假新增的7天國定假日,該如何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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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所詢原7天國定假日即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訂如下之假:

    (1)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2)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3)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4)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5)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6)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7)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2.前述7天國定假日已於本(106)年1月1日起改為只紀念不放假。

當初修法時鬧得沸沸揚揚的7天假,已經不屬於須放假的國定假日了,修法後變成只紀念不放假。

感謝回覆

那七天假,已經在2016年底通過刪除了
可參閱去年新聞:一例一休闖關通過 國定7天假確定刪除!

國定假日以往是指定在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
勞基法第37條已經修改完了,施行細則正在修
這一波修法已經回歸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
「全國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包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春節、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其中春節放假3天,合計放假11天;另勞動節,勞工放假1天。」總計12天

所以您提到的那七天,已經不會再休,除非有企業「優於勞基法規定」
平常若要快速查詢國定假日,也可以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閱辦公日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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