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些問題都是同一個問題,源頭都是因應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使用8週變形工時,將週六的休息日與一般工作日對調的關係。
2.通常公司都會先排好一年的行事曆,會先將這幾天依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先排好,首先是要先提醒取得法定資格(可參考莫老師提供的曹新南老師專文:端午連假5/31離職與6/1報到怎麼算?)
3.如班表以經過合法程序並取得勞工同意,5/29就是休息日,6/3是工作日,因此5/31離職者5/29不需出勤不用請假不扣工資。
4.而6/1到職者6/3是否需要上班,依照勞動部最新說法,是要出勤上班的,6/3為工作日,但較為保險作法應該視該名6/1到職員工是否事先知悉公司行事曆排定6/3為工作日而定。
(1)若員工到職後才知悉公司行事曆排定6/3為工作日:由於班表係因員工到職前已排定,員工無從預先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因此對於該員工6/3仍為休息日。6/3如要求出勤,應支付休息日加班費。
(2)員工到職前已經知悉並同意6/3是工作日:公司在面試或發給錄取通知已經告知,並取得錄取者同意(書面同意)。在此情形下員工仍選擇於6/1報到者,6/3便是其正常工作日,應出勤。
這個問題,這兩天版上已經有曹新南老師的專文詳細解說
可先詳細參閱:端午連假5/31離職與6/1報到怎麼算?
幾個重要的觀念:
- 彈性休假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採八週變形而來,請先解決八週變形資格的問題,也就是經工會同意,無工會則經勞資會議同意。
- 實施彈性工時制度所調移例假日、休息日,在人員離職時不需回到變形前的狀態結算。
- 新進人員在變形週期中間到職者,未及參與當次變形週期的約定。為避免勞工權益受損,應先以未變形之班表作業。等下次週期再參與工時變形。
因此
5/31離職,5/29仍然是已對調的休息日,不另扣工資
6/1到職,6/3無從對調,仍是原有之休息日,不須上班
9/30離職,9/30早已約定對調成工作日,因此要出勤
10/2到職,10/9無從對調,故10/9是工作日,應出勤
其中10/9應出勤的情形又再細分兩個狀況
如果公司有開,勞工希望有連續假期,願意請事假,自然是以事假扣薪
如果勞工選擇出勤上班,但因公司沒開門,無法讓勞工上班提供勞務,則屬於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工資應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