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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及休假日加班

例假日及休假日加班費之算法,是依公司規定即可,還是必須依照勞基法?

公司員工手冊中列出以下規定:

例假日、休假日加班:一個月加班天數在四日以內以休假日計算加班工資,超過四日以例假日計算加班工資。

這樣怎樣都不會有例假日加班的加班費阿。

而公司還說假日加班超過8小時以8小時計,這是不合理的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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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條開宗明義揭櫫: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因此所稱勞動基準法中之《基準》就是最低標準之意,爰此;事業單位鎖定之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基法之規範,否則就會被裁罰。

2.依勞基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其中例假日出勤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影響生產外,依規定不能出勤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需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核發加班費;另國定假日及特休假之出勤需勞基法第39條工資應加倍發給之規定核算加班費,因此不同性質出勤日數其加班費計算標準是不同的。

3.另所詢《假日加班超過8小時以8小時計》這是明顯違法的,超過8小時的部分仍需依規定計列加班費,但應提請注意每日最多工作時數是不能超過12小時。

1.公司內部規定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不然就違法,若有優於勞基法規定的由勞資雙方議定後可從其規定。

2.針對例假日與休息日的規範,例假日不得任意出勤,休息日的加班規定有法定的標準,不是像貴公司說的一個月加班天數在四日以內以休息日計算加班工資,超過四日以例假日計算加班工資。

例假日本來就並沒有指定只能在週日。
雇主若與勞工約定週六為例假日、週日為休息日,是可以的。
而且例假日和休息日都是可以經過協商調移的。
只不過:
1.還是要正名,是休息日,不是休假日。
2.休息日可以經勞工同意安排加班,但要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予加班費。

月薪制勞工的例假日和休息日都是有薪假期
月薪裡已經含有一份本薪
因此出勤加班只需給加班費,無須給本薪
如同國定假日加班也是一樣
所謂加倍工資,因為已經有一份本薪含在月薪中
所以加班只再給一倍工資而已,合計兩倍,不是加給兩倍。

各種加班費的計算,分別規範在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
整理起來就是這篇:『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問題整理

不過在計算加班費之前,應該要先把各種假的名稱和定義分清楚
一例一休,指的是例假日和休息日
例假日除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否則不可出勤,出勤則違法
休息日可以出勤,但加班費偏高
休假日指的是國定假日和特別休假,而特別休假的排定權在勞工
(所以應該沒那麼多休假日可以排加班、更不可能排例假日加班)
因此,可能要先確認您公司的員工手冊
是未跟著新勞基法修正相關名詞?還是不懂寫錯?

再者,勞基法是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所以公司的加班費規定,可以比照勞基法、也可以優於勞基法,
就是不能低於勞基法,否則雇主就違法。
如果公司制度優於勞基法,則優於勞基法的部份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這樣才可以照公司規定

至於超過8小時的加班費,上面提供的網址文章也且得很清楚
可整理相關規定,並與雇主溝通,請雇主依照法令計算加班費
如協商無效,可依公司所在地,洽當地主管機關的申訴管道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
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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