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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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離職剩餘特休計算

各位好

我的狀況是這樣的

2012/4/5到職 當年度特休按比例給 7*9/12=5.25天 已休完

2013中間離職一個月 再回來並且年資照算 當年度 7天 已修完

2014 10 天 休完

2015 10 天 休完

2016 10 天 休完

2017轉換新制 原則上會有14+1(按到職比例)天的特休

今年度我已經休息了71小時

預計在2017/7/15(已預告離職)

公司告知我今年超休11H 不夠的時數要用事假扣回來 並且表示公司採用的是歷年制計算沒有違反勞基法

以下是公司當初mail所說的計算方式

2016/9/30之前加入的夥伴們,特休計算期間為每年1/1-12/31,以勞基法特休天數計算比例,未休完時數會計算為薪資發給。
範例1:在2011/12/01加入者,2017/01/01~2017/12/31特休為15(120小時)
範例2:在2012/10/01加入者,2017/01/01~2017/09/30計算14(112小時)比例,2017/10/01~2017/12/31計算15(120小時)比例,特休共有14.25(114小時)
範例3:在2013/01~2013/12加入者,特休皆為14(112小時)
範例4:在2014/08/01加入者,2017/01/01~2017/07/31計算為10(80小時比例,2017/08/01~2017/12/31計算為14(112小時)比例,特休共有11.625(93小時)
範例5:在2015/09/01加入者,2017/01/01~2017/08/31計算為7(56小時)比例,2017/09/01~2017/12/31計算為10(80小時)比例,特休共有8(64小時)
範例6:在2016/01~2016/09加入者,2017/01/01~2017/12/31特休為7(56小時)
 試算時數計算期間為1/1-12/31,若未做至12/31則以工作時數比例計算。※

 

想請問各位 公司這種計算方式是否沒有優於勞基法所以不適用

以及我剩餘可以使用的特休時數是多少?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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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關於您的問題,先提醒兩個原則:
1.以曆年制計算特別休假者,離職時應回到週年制方式結算
2.優於勞基法規定者,由勞資雙方約定即可。

從您2012/4/5到職,當年就有特休假來看,您公司有可能優於勞基法
因此試以週年制計算您2017/7/15離職時,法令規定應有多少特休?
若超過法令規定,則不違法,並以您公司的計算方式為準。
2012/4/5到職,2017/7/15離職時,已滿五年
依照法令規定,每年取得特休假天數依次為7,7,10,10,14+1(1為新舊制差額)
總計依法取得天數為49天

您今年休了71小時,您公司表示超休11小時,表示公司計算應為60小時(7.5天)
您總計取得特休=5.25+7+10+10+10+7.5=49.75
已超過法令規定的天數,因此公司不違法

另外,您公司2016年給予的特休天數,不太符合原本優於勞基法的級距
而從底下公司mail範例中看來,2017又回到一般符合勞基法的曆年制計算
可以推估,您公司2016年可能為因應一例一休新制
取消了原本優於勞基法的特休制度,改回符合勞基法的計算方式
又,若以公司提供的2017計算範例,並曆年制離職時的結算概念
您2017/7/15離職時,的確不應只有60小時可結清
可見您公司是有意以不低於勞基法特休總數的方式,進行結清
此舉雖然不違法,但有變更勞動條件之虞
要看您公司是否有針對這樣的制度變更,取得勞工的同意?
如果有徵得勞工同意的程序,則主管機關也不容易介入

近日公布新修訂的施行細則中有將曆年制明訂於內,可勞資雙方約定後施行,但這條只談勞基法第38條說的"年度終結",不談"契約終止"的部分,所以"契約終止"(離職)仍須回歸勞基法第38條規定來看,也就是週年制方式結算,因此不低於週年制標準就不違法。

2012/4/5到職,若預計在2017/7/15離職,若扣除2013中斷的一個月,年資也已滿5年沒問題,依序計算為7+7+10+10+14+1(今年修法多一天)=49天。

由於在第一年就有特休假5.25天,2014年應為滿2年的7天,但公司給10天,因此推測是優於法令,若總計5.25+7+10+10+10+7.5=49.75,仍多於法律規定,應屬合法。

MAIL的部分可以看出公司考能為了因應今年度修法讓特休假天數增加,就調整了原有的制度,但其中似乎有一些疑慮。

計算方式與一般曆年制算法不同,如範例4與範例6,似乎未將新修法的天數補上,有少給的可能性。

 

關於公司的特休制度變更 公司方只有年初發出一封mail告知大家 並說有問題需要提出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算是取得勞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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