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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週變形工時

問題一: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部份責任制工程師或主管人員要採取二週變形工時的話,一定須先申請核准才能實施?或是只需開勞資會議通過即可實施?

問題二:核准實施後,假設將第五日的工作時數8小時挪至一至四日每週10小時,第五日則變成休息日?那一至四日的第9及第10小時是不用計算加班費的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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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先釐清觀念:雙週變形工時制度與責任制,兩者並不相關
前者規範在勞基法第30條;後者規範在勞基法第84-1條
您提到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並無提及雙週變形工時
只是將勞基法第84-1條的三類責任制人員,做進一步的說明
您可回到勞基法第84-1條仔細閱讀,責任制甚至不受第30條限制
換句話說,責任制人員不需要採雙週變形工時制度

以下分別說明雙週變形工時制度 與 責任制:

所有適用勞基法的行業都可以適用雙週變形工時制度
採用雙週變形工時制度並不必向主管機關報備
但要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基法第30條
採雙週變形工時制度後,若依制度將週五的8小時分配到週一~週四
則週一~週四的第9~10小時,即為正常工時,不必計算加班費,
工作日超過10小時才算加班
而週五的工資與工時都被搬走了,因此既無工時也無工資
一般稱為「空班」,或是「因變形工時而產生的免出勤日」

至於「責任制」,並非由雇主說了算
可先確認一下勞基法第84-1條的確切內容: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至於詳細有哪些工作者適用責任制?可參閱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若真的屬於勞動部指定的責任制工作者
則再來檢視勞動條件是否有另行約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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