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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如下: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2.前述特休假之給予均需於滿6個月和滿1年之次日仍在職者,方可享有3天及7天之特休假,因此105/7/1到職至105/12/31滿6個月,自106/1/1起可享有3天之特休假;同樣的,您至106/6/30滿1年,需106/7/1仍在職者才可享有7天特休假,但因您於106/6/30離職,所以就無法取得滿一年《以上》7天之特休假。
3.有關滿半年3天之特休假,如於離職前未休畢者,援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4.綜前所述,權利是給知的人享有的,只差一天離職7天特休假就不見了,因此相關勞動權益可諮詢1111人力銀行老師的意見,當可確保您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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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1到職,於106/6/30離職,雖然離職當天滿1年,但須在106/7/1仍在職,方能滿足勞基法第38條規定之繼續工作滿1年的7天特休權利。
因此若在106/6/30離職,僅能取得106/1/1擁有的滿半年3天特休假,於離職日前未能休畢之特休假,雇主應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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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您是105年7月1日到職,所以於106年1月1日起滿六個月以上,則有三天特休。
而您於106年6月30日離職,尚未剛好一年,自然只有三天特休假。
至於是否休畢特休假或結算工資,其實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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