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特休假計算詢問(與公司計算有誤差)
之前有發問特休假問題
103 7月1日到職
預計106 七月31離職
在職總共三年,公司算給我的假為
滿一年7天舊制
滿二年7天舊制
滿三年14天新制
總共為28天,
但我看範例是這樣寫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3年10月1日,繼續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自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乙勞工如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資2年餘,可依新修正規定有10天的特別休假,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乙勞工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縱若勞工於106年7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 |
想請我的狀態是否也可以這樣做計算
如這樣做計算 應該為 第一年 7 , 第二年7+3=10天,第三年14天
加起來共31天
謝謝。
103/7/1到職
105/7/1年資滿二年,享有舊制特休7天,使用期間至106/6/30
106/1/1新制上路,既然符合滿二年的年資資格,
則年資滿二年的新舊制特休天數的差額3天,必須補給勞工
(您提到的勞動部試算系統範例2,就是在說明此原則)
因此您於106/6/30應以10天扣掉已休特休天數後折算工資
106/7/31離職時,另折算14天未休特休工資
答:
1.依新修勞動基準法(1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2.惟依106年1月1日以前原勞基法特休假給予標準如下: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3.援依前述辦法之規定所詢103年7月1日到職,預計106七月31離職,在職總共三年,其特休假計算方式如下:
(1)103年7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滿1年(適用舊法)→自104/7/1起特休假7日
(2)104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滿2年(適用舊法)→自105/7/1起特休假7日
(3)105年6月30日至106年6月30日滿3年(適用新法)→自105/7/1起特休假10日+106/1/1補4天=14天
4.另106年7月31日離職,屆時如14天特休假有未修畢者則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第1年7天、第2年7天,第3天14天,這樣的算法才是對的。
因為新修正的法令在106年1月1日才施行,因此之前產生的特休假仍依照修正前的規定給予。
如您引述的範例中提到: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3年10月1日,繼續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自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乙勞工如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資2年餘,可依新修正規定有10天的特別休假,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乙勞工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縱若勞工於106年7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
法令僅要求於106/1/1當下符合年資的差額要補,並無提及需追遡往年。
謝謝您詳細的解答,真的很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