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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關於責任制

您好:

請問開啟單位主管責任制能只限定某一部分的工作或事項嗎?

例如下班後或假日手機待命(有緊急事故時方有電話)

謝謝您!

 

熱門回應

答:

1.有關責任制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1)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2.因此所稱責任制人員需符合前述條文之規定,以資適法;另所詢下班後或假日手機待命(有緊急事故時方有電話),若接獲電話需處理公務即算加班,並需核予加班費。

責任制常被擴張解釋,勞動部有明定84-1條適用的工作者;若工作符合勞動部公告適用第84條之一,雇主和勞工另行約定工時、休假、例假後,還需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算合法適用。

可參閱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責任制」,並非由雇主說了算
可先確認一下勞基法第84-1條的確切內容: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至於詳細有哪些工作者適用責任制?可參閱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請先檢視您所準備採用責任制的勞工,是否真的符合勞動部指定工作者?
若符合,則將勞動條件約定好之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即可。

如果不符合責任制工作者,請回到一般的工時加班認定
工作時間定義: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手機待命原則上並未限制場所,若接到電話需要提供勞務,則應計算加班;
若接到電話只須簡單紀錄或轉告交辦,可不計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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