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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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工作下班後 可在原公司論件計酬嗎?

請問:

如標題

下班後論件計酬的工作

與上班時間得工作內容不一樣

就像早期電子公司

都會提供加工品給作業員帶回家做

論件計酬的方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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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很感謝各位大大惠覆
勞動法規立意良善

但是現實面 不乏白天在A公司上班

下班或假日時間 是在B C或D公司兼職

如果真的體恤勞工身心健康

是否應該立法禁止

我這樣說法可能過於偏頗

但也說明立法的不盡完善

以我提問來說

員工上班時間從事的業務

與其下班或假日的業務是不相干的

那是否可以"承攬"因應呢?

再次感謝:)

謝謝莫瑞斯^^"

勞資關係並不對等,多有勞工被要求簽署各類同意書的狀況
但迫於弱勢,勞工常忍氣吞聲,默默接受不平等的勞動條件
因此勞動法令也好、主管機關勞檢人員也好
在探知勞工的真意之前,應傾向保護勞工的基本權益
讓勞工在受到不平之時,有機會可以說「不」

前次回覆中也提及
如果是雇主要求、或是作業地點仍在公司內,幾乎都會被認定是加班
至於將工作帶回家,可能因勞檢「查察不易」而有模糊空間
不過其他兩位人資顧問也傾向認定加班
勞檢不是神
如果企業將相關文件齊備、勞工又配合噤聲,勞檢員的確有可能會無功而返
您可看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不是要勞雇雙方約定、就是要自行紀錄工作時間
如果勞工的真意是自願多服勞務以賺錢
既不主動檢舉、勞檢來時也配合雇主說詞
那除非太誇張或出事,否則勞檢並不容易主動查得出來

能不能以承攬因應?這裡不能給您肯定的答案
您可準備更詳細的狀況描述,直接諮詢主管機關
畢竟前往勞檢的,是主管機關,而不是這裡的人資顧問

答:

1.所簽勞動契約之雇主為同一事業單位,其勞動條件如:出勤時間、年資、特別休假、勞退金提撥等均為延續,並需合併計算。

2.因此所述案例《全職工作下班後論件計酬》繼續提供勞務,其工作時間需併計,援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依此規定每日出勤時間如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者,需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核算加班費。

3.另基於勞動力無法儲存或預支的特性,員工如有兼職之情事,勢必影響正常勞務之提供,因此一般企業多有禁止兼職,或兼職需專簽核准之規範。

白天的工作是您與公司談定的勞動條件,約定在正常工時內付出什麼樣的工作內容(勞務),雇主給予工資。

如果是晚上帶回去的論件計酬工作,與白天的工作內容有相關性,為工作內容的延伸,這方面無論是在公司內或公司外,都應認定為加班。

參考資料: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40016243號訴願決定書

A君之「兼職時間」,仍係在同一工作地點提供勞務,依法應計入當日之工作時間而無法切割,且依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係規範勞工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是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此有同法第1條規定可供參照。訴願人尚不得以勞工自願將該段時間係「兼職」為由,排除勞動基準法之延長工時上限之適用,故訴願人顯係對法令有所誤解,並不足採。

這個問題恐怕沒有很明確的答案
只能說早期可以的,不代表現在可以
光是論件計酬的工作內容與正職的工作內容,是否的確不相關?
就已經有模糊的認定空間,要看勞檢認定與實際案例狀況而定

比較能確定的:如果是雇主要求、或是作業地點仍在公司內
則幾乎都會被認定是加班
此外勞動部也另外訂定了「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因此帶回家做也不代表安全,仍有被認定加班的可能

即使不被認定為加班
但以職業安全衛生的角度來看
缺乏充分休息的勞工,可能影響正常工作表現
因此不建議嘗試此種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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