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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東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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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在工廠當作業員
薪資是這樣的
底薪15500 全勤獎金1000
職務津貼4508 就剛好符合今年的基本薪資 可是如果再扣除勞健保
健296 勞441 實際領到的只有20271
這樣是符合勞基法的嗎?
煩請各位大大為我解答
vacationQuestion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7-12-06 18:14:29
不違法,勞健保的個人負擔,雇主是依法代扣繳,與基本工資無關
法律依據如下: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
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謝東佑
0
回覆2017-07-14 12:25:35
感謝莫瑞斯的解答
公司給的薪資是21008沒錯
那像是加班費
公司統一平日固定都是給1小時100不管多晚
每到公司大月在忙的時候一個月紀錄還可以加班到99.5個小時
這也是符合規定的嗎?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7-07-14 13:43:38
21008是低於基本工資的,即使差一元,還是低於法令規定
加班費計算的基礎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21009/30/8=87.5375
加班費費依照勞基法第24條的計算方式
前2小時*4/3,故每小時87.5375*4/3=116.72
超過2小時*5/3,故每小時87.5375*5/3=145.9
一律以100元計算,絕對是少給,違反勞基法
此外,根據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您提到大月加班99.5小時,早已嚴重違法
且很有可能也有單日工時超過12小時上限
雇主已多重違法!應向主管機關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野曌
1
回覆2017-12-06 17:55:54
野曌
1
回覆2017-12-06 17:53:50
旋風小飛俠
21
回覆2017-09-02 01:10:43
不僅如此唷!
雇主如因勞工請假,另外扣全勤獎金,而導致勞工在其餘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給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這就是違法行為,雇主應予補足。
劉俊雄
536
回覆2017-07-27 13:17:19
只要是經常性的工資達到21009元,即屬合法,
此處的經常性工資不以底薪一定要到21009為主,
只要人員在正常出勤下,可以達到21009,在定義上即屬合法,
至於,勞基法員工自我負擔的部份是員工的責任,
雇主是代為扣除,自然與基本工資無涉。
但您所提的數字是低於21009,自然,有可能是違法的。
郭國平
2575
回覆2017-07-26 15:03:13
答:
1.底薪15,500+全勤獎金1,000+職務津貼4,508,薪資總額為21,008元,尚不符現行基本月薪21,009元,不足1元。
2.因此事業單位核給員工之月薪只要超過21,009元即屬合法,勞、健保費用係雇主代扣款,與基本工資無涉。
詹項守
2601
回覆2017-07-24 23:08:12
看起來帳面薪資是20008+1000全勤,總計是21008元,低於現今的最低工資標準的21009元,剛好少1元,違法!
一個月可以加班到99.5個小時,也已經違反勞基法第32條規定,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
加班費計算有其標準,應以每月工資推算每小時工資額,再依法律規定乘以倍數(前2小時1又1/3倍,超過2小時1又2/3倍),不可能固定100元。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7-07-14 10:59:09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3款: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關鍵一:因工作而獲得(或稱勞務對價);關鍵二:經常性給與。
全勤獎金依(87)台勞動二字第 040204 號函
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職務津貼依名稱看,係依工作職務給予,具勞務對價,也屬於工資。
因此底薪+全勤獎金+職務津貼,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21009,不算違法
不過您提供的數字不足基本工資唷~
底薪15500+全勤獎金1000+職務津貼4508=21008 < 21009
不知是數字誤植?還是工廠少給?
即使是21009,月薪為基本工資21009內含全勤獎金,這有點危險
因為如請遲到或請假,除了扣當日工資,通常還會扣全勤
台(77)勞動二字第 14423 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遲到/請假扣款後的工資,不能比基本工資依遲到/請假比例扣薪的結果還要低
至於勞健保費,都是依法代扣的項目
不會與基本工資放在一起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