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10 閱覽: 19119
置頂

這樣算低於基本薪資嗎?

在工廠當作業員
薪資是這樣的
底薪15500 全勤獎金1000
職務津貼4508 就剛好符合今年的基本薪資 可是如果再扣除勞健保
健296 勞441 實際領到的只有20271
這樣是符合勞基法的嗎?
煩請各位大大為我解答
熱門回應
請問請問
所以
如果21009 還要再扣勞健保 這樣有違法嗎?
不僅如此唷!

雇主如因勞工請假,另外扣全勤獎金,而導致勞工在其餘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給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這就是違法行為,雇主應予補足。

 
只要是經常性的工資達到21009元,即屬合法,
此處的經常性工資不以底薪一定要到21009為主,
只要人員在正常出勤下,可以達到21009,在定義上即屬合法,
至於,勞基法員工自我負擔的部份是員工的責任,
雇主是代為扣除,自然與基本工資無涉。
但您所提的數字是低於21009,自然,有可能是違法的。
 

答:

1.底薪15,500+全勤獎金1,000+職務津貼4,508,薪資總額為21,008元,尚不符現行基本月薪21,009元,不足1元。

2.因此事業單位核給員工之月薪只要超過21,009元即屬合法,勞、健保費用係雇主代扣款,與基本工資無涉。

看起來帳面薪資是20008+1000全勤,總計是21008元,低於現今的最低工資標準的21009元,剛好少1元,違法!

一個月可以加班到99.5個小時,也已經違反勞基法第32條規定,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

加班費計算有其標準,應以每月工資推算每小時工資額,再依法律規定乘以倍數(前2小時1又1/3倍,超過2小時1又2/3倍),不可能固定100元。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3款: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關鍵一:因工作而獲得(或稱勞務對價);關鍵二:經常性給與。

全勤獎金依(87)台勞動二字第 040204 號函
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職務津貼依名稱看,係依工作職務給予,具勞務對價,也屬於工資。
因此底薪+全勤獎金+職務津貼,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21009,不算違法

不過您提供的數字不足基本工資唷~
底薪15500+全勤獎金1000+職務津貼4508=21008 < 21009
不知是數字誤植?還是工廠少給?

即使是21009,月薪為基本工資21009內含全勤獎金,這有點危險
因為如請遲到或請假,除了扣當日工資,通常還會扣全勤
台(77)勞動二字第 14423 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遲到/請假扣款後的工資,不能比基本工資依遲到/請假比例扣薪的結果還要低

至於勞健保費,都是依法代扣的項目
不會與基本工資放在一起看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