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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

公司為排班制,以6月份休假日有7天,請問這樣有無違背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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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依現行勞工出勤一例一休之休假天數係以週來計算,而非以月計算,因此為其明確出勤天數,建請班表先排定例假日,在排休息日,最後確認國定假日。

2.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因此如以四週來計算,其休假即有8天,而且6月份之日曆天數有30天,所述月休7天已明顯有給假不足之情事!

一例一休是目前勞基法的主要原則,所以,七天應該有二天休假日,

即使變形4週彈性工時的情形下,28天就應該會8天,

變形8週彈性工時的情形下,就會有16天假,

總之,無論如何解釋,都不能單月只有7天休假的情形,

所以,貴公司沒有意外的話,就是已經違反勞基法了。

 

月休7天無論在哪一個月份都肯定不夠,勞基法第36條規定: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28天內例休合計有8天,7天明顯不足。

您的疑問應該都在底下這篇文章裡,可先參閱:
『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勞基法第36條的規定為「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光是四週變形的28天內,都應該有四例四休,共8天假期
何況一個月不只28天,月休7日絕對有少給假的問題

少給假就應計加班費,但加班費的計算標準要看班表
假設您公司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則應先訂出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班表
接著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空班等日期屬性
如此才知道是否例、休配置是否有違法?
且知道少了什麼假期,加班費計算才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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