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放大
高佳婷
31
發表
收到國定假日的調移同意書,因為工作為四周變形工時
每四周休8天,一個月休例假12天,所以多餘的天數就算是國定假日,國
定假日含在例休裡面,所以其他多餘的天數的日期,就當作國定假日的
調移日,想請問這樣是否有問題?
vacationQuestion
高佳婷
31
回覆2017-07-23 02:59:31
因公司表示106年應法令休天數為134天,其中包含例休假122天+國定假日14天,總共為134天,四周變形工時每四周休八天,但因工作時間為12(含兩小時休息),公司假設4週28天,休10天,工作18天10小時*18天=180小時,法定為4*40=160小時,這樣扣掉剩下20小時算加班,所以實際上公司是有給加班費,如果公司有給加班費的狀況,那這樣扣掉剩餘的兩天,當作國定假日,這樣是否可以?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7-07-23 15:12:13
如果公司以正常工時10小時來算,表示有調移工時
所以四週裡會有四例四休四空班,計12天不用出勤
公司拿兩天來加班,肯定是優先拿空班來加
因為例假日不可隨便加班、休息日加班費太高
只有空班前2小時*4/3、超過2小時*5/3
所以除了每天10小時*16天=160小時外
剩下的12天就是四例四休二空班二加班
到這邊都沒有國定假日的參與空間
那至於空班可不可以當國定假日?
這其實有一點爭議,請看以下兩篇文:
『曹新南專欄』空班日遇國定假日免補休?
『曹新南專欄』空班日遇國定假日免補班函釋及解析
底下是個人見解:
如果您公司的空班,固定在一週當中的某一天,例如固定在週五
這樣的狀況,空班的確有可能撞到國定假日
在排定空班巧遇國定假日的狀況下,依照勞動部的函釋是不用補班的,等同合而為一
但如果您公司的空班是用排的,沒有固定日期
而且國定假日也都調移開來,調移日期未定,則不可把空班與國定假日排在一起
為何?要從空班如何產生來說
空班是如何產生的?
是因為勞基法第30條、第30-1條都提到「將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例如將週五的8小時,拆成4個2小時
分別撥到週一~週四的第9~第10小時
因此週一~週四的10小時都是正常工時,不用給加班費
因為有兩小時是從週五搬來的
而週五搬來的,是連同工時與工資一起搬來
所以週五就空了,沒有工時、也沒有工資
而國定假日如果落在工作日,就免除工作日的出勤義務
已經免除出勤義務的時間,如何調移至其他工作日的第9~10小時去上班?
當然,這是個人見解
但也如同曹老師文章最後提到的
若雇主將空班與國定假日排在一起,可能導致勞工權益受損
可能引發後續的爭議,建議應儘量避免
高佳婷
31
回覆2017-07-23 23:23:03
那我想再問,如果公司是以10小時內(有兩個小時加班)也就是8+2=10,這樣是否算是正常工時10小時,因為他其實兩個小時是有算加班的錢,也可以當作四週變形工時,休12天嗎?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7-07-24 00:04:33
適用變形工時制度,只是取得變形工時的資格
並不是一定都要變形
就如政府機關適用八週變形,
但也只有遇到要彈性放假時,才會將休息日依八週變形的規則調動
不過如果是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2小時,正常工時就是8小時,而非10小時
則四週內就不會有12天的休假了,頂多8天,四例四休
那兩天的前8小時也會是正常工時,後2小時才是加班
另外的兩天除非雇主想優於勞基法,否則也不會放假
對雇主來說,與其每天加班2小時,還放兩天假
不如正常上班,別放優於勞基法的假
高佳婷
31
回覆2017-07-24 00:18:33
高佳婷
31
回覆2017-07-24 02:42:53
莫老師,想再請問您,公司當初告訴我們的10小時工時,其中有一個小時是加班,所以就是9+1(加班)=10,而不是8+2(加班)=10,但我看法規,第九個小時就算是加班,想請問9+1,和變形工時,是否有關係?謝謝您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7-07-24 11:31:37
可參閱勞動部: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及底下附件彈性化措施手冊的範例
手冊第23頁有四週變形工時的範例
可以看到工時9小時是可能的
因為採用變形工時制度,將某工作日的工時與工資調移
不見得只能按2小時為單位調移
一個工作日的正常工時為8小時,
若以2小時為單位調移,可供4個工作日的正常工時達10小時
若以1小時為單位調移,可供8個工作日的正常工時達 9小時
當然,公司是否是這樣調移?又,調移是不是都有符合規範?
都要進一步檢視班表才能確認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7-07-22 23:35:49
您的問題描述不是很容易理解
以下先暫且假設您的問題內容是指:
每個四週循環的4例4休,總共8天
公司月休12天,以超過8天的部份,當作日國定假日的調移日期
首先,採用四週變形工時,一個月休息12天,未必「有多餘天數」
因為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可將工作日的工時調移至其他工作日
以達成工作日的正常工時10小時而不用計算加班費
但是這樣調移的結果,會形成「空班」
因此每天工作10小時、每週同樣工作40小時
但實際上每週會有1例假日、1休息日、1空班,總共3天不用上班
換句話說,一個四週的週期裡,就有4/3=12天不用上班
這樣的話,國定假日根本沒有安插的地方,甚至月休12天也可能有少假的問題
其次,國定假日的調移,除了要徵得勞工同意之外
並不能以不確定的期日當作已休的國定假日,而是應該卻明調移日期
當公司採用了四週變形工時制度,應訂出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班表
並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空班等
如此遇到加班時,才能根據日期屬性作為加班費計算的依據
且能檢視是否符合變形工時制度的規範
郭國平
2575
回覆2017-07-31 14:57:29
答:
1.有關四週變形工時排班原則如下:
(1)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2)得將其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 小時,每 4 週工時不得超過 160 小時;
(3)勞工每 2 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4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2.四週變形工時之規範之每4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是不包含《國定假日》,國定假日雖可經勞資協商調整為正常出勤日,但是後仍需另擇日核予補休的。
3.因此為期班表明確,建請於出勤班表中先行排定例假日,再行排定休息日,最後排定國定假日,援此順序,俾便核算出勤日及加班時數之依據。
詹項守
2601
回覆2017-07-29 17:35:57
變形工時就以週論計不談月,四周要修例休共8天沒問題,但這每四週8天是不含國定假日的,雇主主張含在例休內是不成立的。
另外和議調移國定假日,雇主須明確指出是與哪一個曆日調移,才能做出當天性質的判斷,不能使用這種彈性的方式約定(所以其他多餘的天數的日期,就當作國定假日的調移日)。
高佳婷
31
回覆2017-07-24 13: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