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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關公司在離職單上規定離職前三天不得請假,此非為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所明訂規範的,法無明文規範的部份需勞資協商後議訂之,惟仍需視您業務移交狀況及所請何假別而定,例如:業務移交可於離職生效日前完成,且所請的假別理由正當,雇主應無拒絕之理,勞資雙方宜請基於誠信原則協商處理之。
2.至於特別休假為休畢的部份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另補休處理方式因法無明文規定,雖需勞資雙方協商處理之,但是因勞動契約業已終止無法再休,仍宜請折算工資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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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假目前沒有法令強制規定折算工資,補休條件由勞資雙方規定,這部分與特休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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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與特休不同
特休是法令賦予勞工的權利,且勞基法第38條也將排休權交給勞工,雇主不得拒絕
而補休本身沒有法令依據
法令雖不禁止勞雇雙方約定補休,但一定要經勞工同意,並且加班費的請求權,不能事先拋棄,必須每次加班後,都要讓勞工選擇要加班費還是要補休。
此外,依勞動部106/5/3發布的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
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
因此補休的部份,必須由勞資雙方約定,而非勞工自行排定。
至於契約終止,未休完的補休,該怎麼處理,還是要看當初針對補休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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