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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優於勞基法的部分 公司可以直接片面調降嗎?

『曹新南專欄』優於勞基法的部分 公司可以直接片面調降嗎?-名師好文

最近聽到幾個案例,因為一例一休的關係,有公司將原本優於勞基法的部分,調降下來一切比照勞基法。我心想,這對嗎?

 

工時優於勞基法的

A公司原本是每天上午9點上班,午休1個半小時,下午6點下班,每天實際正常工作時間7.5小時,多年相安無事,大家也上得很快樂。後來勞檢員來了,表示之後7.5到8小時之間,與之後的加班費很難算,會很麻煩。公司想一想,那以後一切比照勞基法,每天改成8小時,大家都沒爭議,接著員工一片哀嚎。

 

特休優於勞基法的

B公司的特休制度,原本是只要一到職,就立刻給予7天特休假,年底結算未休完的可以遞延。結果因為新制實施,滿半年的3天時間到就要結算,B公司人資主管問我,如果某個員工剛好休了4天,還差3天沒休,這3天可以繼續遞延?或是要立刻結清?乾脆一切比照勞基法好了。

 

加班費優於勞基法的

C公司為了省麻煩,把休息日除了給予本薪之外,加班費的部分全部乘以2計算,結果勞檢表示,休息日前八小時用2倍計算,是優於勞基法沒錯,但是第九小時之後,應該要用2又2/3計算,所以只用2倍是不夠的。C公司表示快暈了。

 

優於法令部分政府管不管?

基本上,有個地方要先釐清,勞動基準法是最底限,法令會介入不讓雇主以低於基準的勞動條件雇用員工。但是高於法令部分的,本來就是勞雇雙方談好的勞動條件,這部分其實勞基法是沒有介入空間的。

 

優於勞基法的部分,可否公司自行調降比照勞基法?

其實是不行的,勞動契約是雇主與勞工雙方就勞動條件約定的事項,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裡,總共羅列了13款勞動契約應約定事項,這邊只舉兩款摘要舉例: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也就是說,雖然部分勞動條件優於勞基法,但是這些都是雙方在勞動契約中雙方同意的事項,因此,只要是涉及到上面所列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假日、工資等等勞動條件變更都需要勞工個人同意。

因為勞動契約是雇主與勞工個人之間的契約,所以不能說有開勞資會議或直接修改工作規則,就能不經員工同意把這些勞動條件變更。

再舉個例子來說,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也就是說,只要勞資雙方議定的工資不低於現有的最低工資21,009元,都是由雙方議定的。也就是低於21,009元勞基法會管,高於21,009元勞基法管不到,但是這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必須雙方同意。

假設,原本雙方約定好月薪30,000元,現在公司說,因為一例一休,我們將月薪從30,000元調整為21,009元,這樣可以嗎?不需要勞工同意嗎?其實還是要的。

 

這三個公司的案例如何解決?

A公司每天工時7.5小時,要改成8小時。其實個人建議完全不用動從7.5小時到第8小時的這半小時,屬優於勞基法部分,雙方協商即可。基本上,給予1倍工資,或是要直接給予1又1/3。第9~12小時再依法給即可。

 

B公司優於勞基法的特休部分,其實可以把它切出來,在勞基法範圍內的,依照勞基法的期限進行結清;超出勞基法範圍的,屬於公司額外優給勞工的,可以另取個名字假別做區隔,因為這部分勞基法管不到,可以雙方約定,先把勞基法的休完才能動用,至於沒休完的遞延或到期如何處理,當然也是雙方同意。

 

C公司為了簡易計算,將休息日加班費全部乘以2,其實是沒問題的。我們還原一下,正常應給的休息日加班費,與全部乘以2來比較。用時薪150來算。

法定休息日算法12小時:

150X 4/3 X2 + 150 X 5/3 X6 + 150 X 8/3 X4 = 400+1,500+1,600=3,500元

C公司全部2倍算法:

150 X 2倍 X 12小時 = 3,600元

若是休息日加班8小時:

法定的是1,900元,C公司的是2,400元

不管如何,加班費都高於法定標準啊。若你說不管前面,只管第9~12小時,這也不對,因為第9~12小時的基礎,是前面要先有8小時。

如果勞檢真的要裁罰,這我個人倒建議直接打行政訴訟,目前看了好幾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其實都是公司勝訴啊。

 

所以只要勞工同意,就可以調降到比照勞基法標準?

是這樣說沒錯,但是,公司原本已經優於勞基法了,何必要特別改變,去降低員工的感受與滿意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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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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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教老師,仍請與勞方協商之,以勞資會議決議是否可行?謝謝!

請教老師,公司若原遇颱風宣佈停止上班課時,未出勤者有給薪,但要改為不支薪,這樣需要哪些程序呢?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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