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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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上下班問題

公司打卡是8:15,卻要我們8:10就要到公司開會

如果沒到就要晚下班5分鐘(下班5:20變5:25)

請問這在勞資法裡面是合法的嗎?

P.S只有口頭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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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本案例請檢視 貴公司工作規則或出勤管理辦法中是否訂有彈性上班時間制度,一般企業會規範於彈性上下班時間範圍內到班者,早到早退、晚到晚退,是沒有問題的。

2.惟如公司未訂定彈性上下班制度,而主管要求 您早到公司開會,則出勤時間超出正常工時的部份,援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核算加班費。

看起來公司採行的是彈性上下班制度,但是建議先看看公司有沒有相關規範,或是在勞動契約中有約定,不然彈性制度就不算數喔。

這個狀況其實相當於上班時間為8:10、下班時間17:20
如果遲到5分鐘者(8:15),就晚5分鐘下班(17:25)

雇主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
假設約定的工時起訖是8:10~17:20
則約定晚5分鐘到,就晚5分鐘走,是可以的
可以參考勞動部對遲到類似狀況的解釋:
勞工遲到的時段,是否仍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勞工遲到的時段,不論採遲到扣薪或以請事假方式處理,於計算該日延長工時時數時,遲到或請事假的時段仍應與該日提供勞務時數合併計算。惟若雙方對於勞工遲到之事實,於當日原定正常工作時間不變之前提下,協商合議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者,得以超過變更後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延長工時。
不過前提在於:原本約定的工時起訖就是8:10~17:20

如果約定的工時起訖是8:15~17:20,卻「要求」往前或往後多5分鐘,
則相當於是要求延長工時,應給予加班費
事實上,無論會議也好、教育訓練也好、公司活動也好
利用非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共通的標準就是:
有強制參加,要算加班;不強制參加,就不算加班。
何謂「強制」,就是沒參加會有處分或不利待遇
沒開會要延後下班,是一種不利待遇,算強制參加,應計算工時
若無採用變形工時,當日工時超過8小時,應計算加班費,否則有違法的問題

不過5分鐘不是太大的利益損失
比較建議先與雇主善加溝通,溝通無效再思進一步動作,以免得不償失
可調整上班起訖時間,將會議時間納入;或是直接推遲會議時間,都是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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