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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休息日出勤工作,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工資工時計算疑義

【相關函釋】 休息日出勤工作,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工資工時計算疑義-天災事變

來源: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6013162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要  旨:
 
勞工縱原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嗣遇有天然災害發
生、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應依同法第 24 條第 2、3 項、
第 36 條第 3  項本文及第 32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說明
 
主    旨:
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疑義,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作為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相關事項之規範。爰勞工縱原同意於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嗣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並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復因天然災害之發生 不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已出勤工作者,勞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本法第 24 條第 2項、第 3  項及第 36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辦理。
 
二、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發生,有使勞工於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必要者,除出勤工資應依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計給,併依本法第 36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其工作時數不受本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
 
三、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之 1  規定略以:「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二、勞工於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茲因休息日工作之時間,性質為延長工作時間,爰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併應依本法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於工作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相關函釋】 休息日出勤工作,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工資工時計算疑義-天災事變

 

蔡瑞麟律師小提醒

【相關函釋】 休息日出勤工作,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工資工時計算疑義-天災事變
轉載來源 勞權律師-蔡瑞麟

請注意。
這個函釋說的是「勞工縱原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嗣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應依同法第24條第2、3項、第36條第3項本文及第32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說明」
勞工同意後,發生天然災害。與雇主行使第40條之停假權,可以不用經過勞工同意,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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