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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挪移及颱風出勤問題

請問各位專家~

1. 公司為傳產企業,原則上週休二日,六日視業務需求,擇一為休息日加班出勤

本週因業務需要,在每月加班時數已滿46小時的狀況,要求星期六出勤 (連續六天)

為求不增加加班時數,配套將星期六休息日挪移至下星期一,這樣是否違法?

 

2.兩週變形工時,連續六天出勤是否有休息日加班費?

 

3. 休息日因颱風影響,公司需留守人員,若要求員工出勤6小時 (未滿8小時)

加班費及時數如何計算,公司可否協商員工取消剩餘2小時,加班費以6小時計

 

 

熱門回應

休息日的調動,必須遵守變形工時的規範
首先要看公司行業適用的變形工時制度
接著檢視採用變形工時制度的程序是否完備?
(經工會同意,無工會則要經勞資會議同意)

假設程序完備,依您第二個問題,採用雙週變形工時
應先訂出循環不斷的雙週週期班表
並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
有了班表,才能評估您所謂週六與週一對調,是否符合變形工時規範?
雙週彈性工時的例假日只能在一週內調移;休息日可在兩週內調移
此外,排班必須遵守兩個原則:
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仍應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雇主如使勞工於調移後之休息日工作,仍應按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標準給付,且應併符合不得有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情形,因此,勞工權益不會受到影響。勞動部106/1/24澄清稿
上述程序與條件齊備,則調移休息日不違法
可參閱勞動部: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及底下附件彈性化措施手冊的範例

休息日出勤,除非是救災,符合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的標準
否則只是颱風停班的照常出勤,就還是依照休息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可參閱:勞動條 2字第 1060131624 號函
加班費計算可參閱:『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問題整理
雇主只能以4小時為單位給加班費
勞工因故不能做滿約定時數,才能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勞動條2字第1050133150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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