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業鑫專欄】住院醫師勞動權益及工時首度規範
陳業鑫律師 #住院醫師勞動權益及工時首度規範
本文獲 勞動達人-陳業鑫 授權轉載
(住院醫師勞動權益及工時首度規範)
規範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統稱住院醫師)之「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自明日(2017.8.1)起實施,請各醫療事業單位特別注意!
一、為保障受訓期間醫師之勞動權益及病人安全,爰訂定本指引,明定住院醫師工作規範。醫療機構與住院醫師間勞動權益關係,應依本指引約定。
二、本指引所稱「住院醫師」,係指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
三、醫療機構與住院醫師雙方應以書面訂定聘僱契約,其約定應不得損及住院醫師之健康與福祉,並報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四、聘僱契約書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如附件「住院醫師與醫療機構之聘僱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五、醫療機構與住院醫師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內之所有臨床、教學及會議等活動,均應計入工作時間計算。工作時間指住院醫師在醫療機構指揮監督之下,於該機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醫療機構支配之休息時間。
前項臨床、教學及會議活動包括:
(一)臨床活動:
指提供病人門診、住院照顧及相關之工作,包含輪班、 值班、隨同轉診照護、臨時召回及指定備勤等。
(二)教學活動:
床邊教學、門診教學、病歷寫作指導等,但不包含自學閱讀或學術準備的時數。
(三)會議活動:
晨會、臨床研討會、專題討論、併發症及死亡病例討論會、臨床病理討論會或外科組織病理討論會等會議。
六、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活動,依下列規定計算工作時間:
(一)值班
1.一線(駐院)值班:
住院醫師於夜間或假日在機構內提供病人照照護服務,計入工作時間計算。
2.待命:
於指定地點、時段待命,並要求於一定時間內到達機構服務者,計入工作時間計算。
3.候傳:
列於班表,未強制要求需本人到達機構服務,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到達機構服務之時數列入計算。
(二)隨同轉診:
自出發至回機構之時數列入計算。
(三)臨時召回:
未列於班表,以實際到機構服務之時數列入計算。
(四)會議活動:
如為奉派參加之會議,應計入工作時間計算;如為自主性參加之繼續教育或會議活動,且不因未出席而影響考績或有罰則等,不計入工作時間計算。
七、住院醫師之工作時間安排應合理,規定如下: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28 小時,但期間應有短暫休息;輪班制者,每日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3 小時。2 次值勤之間隔至少應有 10 小時。
(二)每 4 週總工作時間上限為 320 小時。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確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不受前兩款限制,惟事後應給予補休,但如經住院醫師同意,得以其他方式補償。
八、例假休息規定
(一)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經由彈性約定, 得於 2 週內安排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 日。
(二)住院醫師於同一機構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3 日。
2.—年以上二年未滿者,7 日。
3.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10 日。
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
5.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 15 日。
6.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九、輪班制之住院醫師,符合下列情況者,工作時間得不受每日最長 13 小時之限制,但連續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 16 小時:
(一)病人病情危急須持續照護。
(二)當時事件有重要學術價值。
(三)病人本人或家屬請求由原住院醫師持續照護,並經住院醫師同意。
十、本指引將視住院醫師工作時間調查狀況,逐年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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