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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重申:除手握方向盤外,待命時間應計工時

勞動部重申:除手握方向盤外,待命時間應計工時-司機工時

勞資記者-夏明定

遊覽車駕駛常有超時工作、工作時間難認定、以及出勤紀錄不易記載等爭議情事,勞動部特別訂定「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檢查參考指引」,將作為勞檢員執行勞檢的標準。

該指引中明確指出,駕駛除了手握方向盤的行車時間外,包括熱車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等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的時間,都會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進一步指出,遊覽車駕駛在處理旅行業者、或乘車旅客的偶發需求時,亦須列入工作時間。例如行程安排緊湊的旅遊團、進香團等,部分旅客可能選擇留在車上休息,駕駛也必須陪同看顧車輛,這段時間也應列為工作時間。

此外,行程耽誤、車輛維修、接受政府單位檢查等因素,駕駛必須留在原地等待,因為這些時間是駕駛無法自行運用的時間,而且行動受拘束,都應當審酌事實認定為工作時間。

職安署說明,勞動部在2015年訂頒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對於遊覽車客運駕駛的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規範,是依「未受雇主指揮監督,且可自由利用」兩項大原則,只要是駕駛能自由運用的時間,都不會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而這次勞動部訂檢查參考指引,則是從遊覽車客運業實務上,更進一步認定駕駛工作時間或休息時間的態樣,以齊一各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尺度,如果雇主對個案事實有不同意見時,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與事實來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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