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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尚宏專欄】圖解加班補休取代加班費法令規則

本文已獲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蔡尚宏專欄】圖解加班補休取代加班費法令規則-加班費

前面提到的勞動部106.5.3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認為,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

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工作而選擇補休,如果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休,勞工可否請求折給加班費?或是休息日工作的時數即歸零呢?有不同的見解。

◆應折給工資(新債清償):
員工加班後選擇補休,也就是以新的債(補休)來清償舊的債(加班費),依民法第320條後段規定,如果新債務不履行,則舊債務不消滅。因此,雖然期限內沒有補休,但加班費請求權仍在,勞工可以請求加班費。

◆屆期未休即歸零(債之更改):
有認為員工選擇補休,是另外成立補休以消滅舊的加班費,因此新的債(補休)如未行使,而舊債(加班費)又因之前新債成立時已經消滅,屆期沒休完,也就通通歸零了。

◆我們認為,勞工應可以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理由如下:
1.勞動部前面的函釋說,在「不損及勞工權益下」妥為約定。如果屆期未休畢通通歸零,勞工等於在休息日做白工,難謂沒有損及勞工權益。

2.依勞基法的規定,勞工加班後雇主依法應給付加班費,勞基法並沒有補休的規定,補休為主管機關在勞雇雙方管理上的措施,實不應有雇主不當得利的色彩。

3.加班後選擇補休,不代表就「拋棄」了加班費,實際情況仍應看勞資雙方的約定。
即使是債之更改,以成立新債務而消滅舊債務,但雙方有無消滅舊債務之意思,應依具體事實認定。如無消滅舊債務之意思,而係因清償舊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則屬新債清償(最高法院96台上1063號判決參照)

4.論者有舉民法第319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因此認為既然勞工選擇補休,加班費的債也就消滅了。但民法319條規定是「代物清償」而不是「新債清償」,代物清償是「要物契約」,也就是要受領給付才可以消滅原本的債務。勞工即使選擇補休,但還沒排定補休,也就是還沒受領新的給付,當然不成立民法319條代物清償。

今天的解說比較難,涉及一些法律專有名詞,但其實看不懂也沒關係。祝大家有個美好的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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