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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既然已經找上勞工局調解了
相信相關法令規定的權益,已有很好的諮詢對象
這裡就不再針對法令規定的部份多著墨
只是如今公司要請您離開,又不付資遣費,顯然已經不顧多年服務的情份
不知您「看在老董面子」撤銷,是老董有所承諾?還只是私下人情?
如果不是繼續維持勞雇關係、也不是條件交換
以旁觀者來看,實在看不出妥協的原因
如果是公司有困難、或是老董人情
則權益歸權益;情份歸情份
先依法確定所有應有的權益
再看要怎麼依照情份展延、分期、借款,都是後話
可別既犧牲了權益,又不見了情份
您考量的已經不是法令問題,旁人建議的參考值有限
還是得您自己衡量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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