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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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請問~

事假是在滿半年後請的~

特休的部份也沒讓我排休後請我上班~

且今年面試時也沒告知,是家人告知我時,我才向她提出,她才說有,這樣有算違法嗎?

當時我快離職前跟她提,她才說是今年通過的~

這樣算違法嗎?

那勞基法有特別說明特休折現的部份嗎?

麻煩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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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半年的特休是新制,是今年1/1才上路的沒錯
不過距離現在也8個多月了,除非都沒其他新人,否則要說不知道,實在有點牽強
根據勞基法第38條第3項: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所以滿一定年資時,雇主有責任要告訴勞工有多少天的特別休假可以申請了

至於特休折算工資的計算方式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4條第2項第1款: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所以除了加班費不是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外
其餘的月薪總額/30,就是特休折現要計算的一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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