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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基本上在加班46小時以內是免稅,那列入每個月 勞健保 等級嗎?

爬文中以下大大得到

莫瑞斯 6581
回覆2017-01-17 06:56

加班費基本上在加班46小時以內是免稅的
部份國定假日和例假日的加班甚至不計入46小時
細節可參閱底下這篇的(說明六)

『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問題整理

 

那請問加班46小時以內是免稅,那列入每個月 勞健保 等級嗎?

例如加給本來等級是10 /28,800 如果一個月加班多3000 就會變等級12 /31,800了?

這樣整個很矛盾 請教大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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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每月加班時數在46小時以內是免稅的,但加班費為勞工、提供勞務、獲致工資之所得,依勞健保規定須納入投保級距,惟加班費一般屬非固定金額,依法需每三個月申報調整一次。

2.事業單位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勞健保級距調整,除會被勞保局勾稽後「逕調」投保薪資以外,還可能會被按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所謂免稅是指: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投保級距的部份,則是每半年依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月薪資總額採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的等級金額申報投保薪資。

二者規定各不相同

依照規定,雇主應按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也就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其他經常性之津貼、獎金、加班費等),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的等級金額申報投保薪資。

勞保投保薪資,應按月薪總額,依投保分級表的規定級距投保
既然是月薪總額,當然是含加班費
這部份與哪一種加班費、有沒有免稅,都沒有關係
詳細可參閱勞保局:員工之加班費,應否列入申報投保薪資

至於加班費不固定或是每月收入不固定者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以三個月平均薪資為準

若未覈實申報,除了可能會被勞保局勾稽後「逕調」投保薪資以外
還可能會被按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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