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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讀判決】蝶戀花車禍,為什麼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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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士林地檢針對武陵賞櫻車禍案件偵查終結,就傷者跟死者家屬對蝶戀花旅行社負責人、友力運通公司負責人、司機以及導遊等人提起業務過失致死告訴部分,都不起訴。

提起告訴的理由​

根據士林地檢署新聞稿指出,告訴人認為被告的過失包括:

 

  1. 一日行程過於緊密,使司機無法充分休息。連續出勤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駕車時間超過10小時,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導致司機疲勞駕駛,未減速而發生車禍。
  2. 車輛老舊,輪胎痕不平均,導致無法煞車停止。

 

不起訴的原因

首先,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即使司機跟導遊就車禍的發生有過失,構成業務過失致死,也因為兩人都在車禍中罹難,因此不起訴。

其次,其餘的被告,士檢則是認為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的犯罪嫌疑不足。理由包括:

(一)車輛的情況​

肇事的遊覽車是1998年出廠,依照當時法規合法取得合格證明,之後雖然相關法規有修正,但並未溯及。包括1998年12月起,降低高度到3.6公尺;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關於車身結構自2007年底起採取自願實施、2008年底強制實施,認證方式除了整車翻覆採實車測試外,其餘為模擬測試,且擇一即可。不過這些規定只有針對「新車」,對修法前的舊車並無管理規範。

2016年到監理所檢驗三次合格,保養紀錄也無異常。經四個單位鑑識,煞車都正常,並未故障。逢甲大學車艦中心鑑定認為本件輪胎胎紋、煞車力跟事故無關聯。

(二)車禍的原因是什麼?

法醫對司機的解剖後,並沒有發現飲酒或服用藥物,也非心臟病發作。車禍的路段是左轉彎,依照逢甲大學鑑定結果,遊覽車經過速限40公里的標示後,並沒有減速,反而從84公里加速到98公里,超過匝道臨界速度87.3公里,導致翻車。

(三)司機請假是否遭到刁難?​

司機曾在1月13日請假2天,後來的兩天旅遊社並未安排出車,司機在出事前幾天的2月10日也有休假。對照春節期間班表,旅行社提供雙倍薪資,但仍然有多名司機請假,旅行社透過調派外車的方式因應,多名司機都證稱請假並沒有遭到刁難。

(四)車禍是否出於疲勞駕駛?​

行車路線並無異常,司機在2月12到13日連續兩天行程,並沒有10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但被告負責人是否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的問題在於:車禍是不是因為司機連續出勤、駕駛時間過長,導致疲勞駕駛而沒有減速?

檢察官認為這只是一種可能的原因,並不是必然的原因,除非有其他積極的證據可以排除其他可能,否則就沒有達到起訴門檻。

多位證人都說該司機的駕駛過程,還算平穩,沒有異常之處,在沒有其他積極證據的情況下,不能以「合理懷疑連續出勤及超時駕車以致晃神疏忽為肇事原因之一」這個原因起訴。

現場的改善方式​

逢甲大學鑑定後,認為肇事路段的匝道還算符合設計規範,不過入灣時的臨界速度比較高一些,緊接而來有急灣的情況,屬於危險路段,士檢會把提出的改善方法給交通部參考。

之後會怎樣?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可以在七天內書面敘明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可能駁回聲請,也可能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

此外,檢察官處理的問題是刑事責任,也就是司機跟導遊以外的被告是否對死亡結果有過失。另外一個民事賠償責任則要由傷者跟死者家屬向民事法院提出,如果受僱人司機在執行職務時,構成侵權行為,僱用人除非在選任、監督職務執行,已經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然不免損害發生,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個條文也就是媽媽嘴命案中,被害人家屬對呂炳宏提出損害賠償的依據。

【一起讀判決】蝶戀花車禍,為什麼不起訴?-一起讀判決

另外,民法第654條也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應負責任。除非是因為旅客的過失,或傷害是因不可抗力所致。

最後,如果司機就車禍的發生有過失,傷者跟死者家屬可以對司機的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損害賠償限於繼承遺產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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