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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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與特休

目前工作一年,有7天的特休
但是如果離職了,到新的工作場所
我這7天還可以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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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不同的公司、不同的雇主,年資各自計算
您到新的公司去,不只特休不能繼續用,而且年資是歸零重新累積的

此外,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您於前公司離職,勞動契約就終止了,如果特休還未休完,就是結算折現
並不會有特休還留著的問題

答:

1.特休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勞工需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係指連續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如離職到新事業單位任職(除非是關係企業年資會接續),年資自當重新起算。

2.另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不會有剩餘特休假的問題。

特休的計算主要都是以到職日為計算基準,所以,新工作自然就是重新計算到職日,這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規定的,當然,如果新公司優於勞基法的規定,則採對勞工有利的規定。

預告期的部份,主要看你在舊公司任職多久,可以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去計算即可。如果預告期間不足,則要看公司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是否有訂罰則,
只要公司所訂罰則符合比例原則,自無不可,但若無明訂,則依勞雇雙方自行協商,亦無不可。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因此新舊公司無法合併計算。

20日前
是指離職前20天告知嗎?

先從從法律面來看,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不過其實勞基法第15條,只是準用第16條預告期,本身並無罰則
實際上勞工自請離職,離職日應以勞工聲明為主
只是從勞動契約角度來看
做好離職交接是應盡的義務
,應注意離職交接工作的完整
如果影響公司權益,而有權利濫用的狀況,則公司也是可以訴求損害賠償的。
可參考:【宇恒週報】 勞工自請離職並依法提前預告,雇主得否片面提前終止契約?

那如果我現在找到了新工作
要離職
要在幾天前告知,然後可以速速離職
9/12要到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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