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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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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大家,
我是2008.12.8到職,我在2015.11.23-2016.5.3休育嬰假,依規定,育嬰假不併入年資算特休,那今年我可以修幾天特休假?
謝謝
vacationQuestion
曼青
1
回覆2017-09-13 15:09:26
想再請教莫瑞斯,過往公司都是年資滿然後在隔年休前一年的年假,
例如,我2008.12.8到職,但我是2010.1.1-2010.12.31可以休第一年的年假7天(也就是2008.12.8-2009.12.8的第一年年資),以此類推
今年因為新法上路,今年轉換用到值日按比例算今年年假,也就是今年的年假是2017.1.1-2017.12.8(15*11/12=13.75=>14d)+2017.12.8-2017.12.31(15*1/12=1.25=>1d),所以我2017的年假為15天
那我去的年假不是就不見了嗎?因為我今年本來可以休去年滿8年年資的特休,直接轉換成休今年工作的年假,是我理解錯誤嗎?謝謝你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7-09-13 16:31:29
看起來您公司好像並沒有轉回週年制?而且仍以2008/12/8作為年資起算!
因為到職週年制,並不會有「依比例計算」的問題
而曆年制因變更週期為1/1~12/31,需要把法定的天數切割,才有比例計算問題
從您這次提到2017的天數,看起來還是曆年制
有可能過往並非真的按比例切割,只是期間為曆年制而已
目前看起來「有可能」有少給特休的狀況
至於天數到底是怎麼算的?是不是真的少算?少了多少?
資訊太少,無法得知,必須要問您的公司
而且您第二次發問時提到「去年的年假是13天,今年是10天」
第三次發問時提到「2017的年假為15天」
兩次數字有出入,您可能自己要先釐清正確數字才行
您若要清楚曆年制應有的算法,可重複看我第二次回覆的前4段
只是您公司之前並非一般常見的曆年制算法,加上沒計算留停的影響
多重影響之下,外人很難用一般的計算邏輯釐清
只能說2017的新算法「大致上沒錯」(其實有小問題,但影響不大,暫且不提)
至於過往錯誤的算法,怎麼銜接正確的曆年制?還是只能問您公司了
曼青
1
回覆2017-09-13 16:51:05
應該是我的問法造成你的誤解了,我的第三次發問,是用沒有育嬰假的狀況下去寫的,因為我的第三次發問是想確定,為什麼公司改用新制算之後,我去年應該有的年假卻不見了,因為人事表示今年轉換新制,所以用比例算今年的年假,然後今年休完,但我還是不懂那我去年工作今年本來要休的年假去哪了?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7-09-13 17:06:33
如果有計育嬰留停,則就是我第二次回覆的前4段結果
不管週年制、曆年制,特休的性質都是一致的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做滿一年,取得7天,在第二年開始時使用,到滿二年前夕為止
曆年制只是將天數切割使用
只要公司是依照正確的算法,不會有特休天數不見
如果有不見,就是之前的算法有問題
郭國平
2575
回覆2017-09-21 09:46:48
答:
1.2008.12.8到職,扣除2015.11.23-2016.5.3休育嬰假5個月零10天,至本(2017)年12/7滿8.5年。
2.因此2017年1月1日扣除育嬰留停已滿7年,依新修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5款略以:總服務年資5年以上10年未滿者,特休假十五日。
詹項守
2601
回覆2017-09-17 00:47:54
有幾點可以協助你釐清公司特休假計算可能的錯誤,希望有幫助。
1.公司的曆年制給法有延遲:照你的說法,2008/12/8到職,第一年的特休假要到2010/1/1才能休7天是不合理的,正常來說第一年的特休應該在2009/12/8就可使用,並依比例給予約0.5~1日特休才對。
2.如過現在已經換成週年制,不應該存在比例給假的問題,即便有留職停薪也是一樣的,留職停薪僅會影響特休起算日而已。。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7-09-12 17:22:11
如果以曆年制計算,則會將週年制特休從12/31依比例切割成兩段,並重新組合
則2015年的特休計算方式:
年資滿6年舊制特休14天*341/365+年資滿7年舊制特休14天*24/365=13.08+0.92=14天
按上面回答,留停後以2009/5/20為年資起算日,2016/5/20滿7年
則2016年度的特休計算方式:
年資滿6年的舊制特休0天(算在2015)+年資滿7年舊制特休14天*266/365-0.92(算在2015)
如果是四捨五入至整數的話,應該會=0+9-1=8天
因此若您2015年曆年制的14天,都於育嬰留停前休畢,2016可能是8天曆年制特休
2017年度曆年制特休計算方式:
年資滿7年的舊制特休14天*139/365+新舊制年資滿7年差額1天+年資滿8年的新制特休15天*226/365=5.33+1+9.29,如果四捨五入至整數,應該會=5+1+9=15天
但公司準備改回週年制,因此就是前面的5+1天,在2017/5/19前使用
2017/5/20起,回到週年制,年資滿8年的15天一次給予,使用期間至2018/5/19
看來與您公司的算法有些出入
觀察數字差異,疑似是將2017年前半段的5天,與2016年的8天,合併為13天
而新舊制年資滿7年差額的1天,與原本2017曆年制後半段的9天合併為10天
如果真的要回歸週年制,這樣算法是有問題的
至少在2017/5/20時,應給予年資滿8年的新制特休15天,才是週年制
曼青
1
回覆2017-09-12 16:40:00
首先謝謝莫瑞斯,
公司以前都是用切齊歷年制,按比例分配
今年新的人事+新法,所以今年度開始用到職日
但是因為人事計算我去年的年假是13天,今年是10天
人事解釋給我聽我還是不懂> <
所以才想請教大家(其實是因為我實在搞不懂啊@@)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7-09-12 14:02:44
您未提及公司計算特休的方式,暫以週年制試算回答
2008/12/8到職
2014/12/8年資滿6年,享有舊制特休14天,使用期間至2015/12/7
2015/11/23~2016/5/3育嬰留停共163天,不計年資
視同將到職日延後163天,以2009/5/20作為新的年資起算日
換句話說,您要到2016/5/20才真正年資滿7年
2014/12/8~2016/5/19都是年資滿6年的身份狀態
如果您滿6年的特休已於留停前休畢,則2016/5/4~2016/5/19不會有特休
2016/5/20年資滿7年,享有舊制特休14天,使用期間至2017/5/19
2017/1/1新制上路,新舊制年資滿7年有1天差額應補給勞工,使用期間同樣至2017/5/19
2017/5/20年資滿8年,享有新制特休15天,使用期間至2018/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