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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曆年制穿插周年制?

想請教我是7/1任職 目前特休為16天

公司每年固定於12月底結算未休特休天數併同12月份薪資發放

但是卻以到職日做區隔

也就是說7/1之前最多只能排15天,7/1之後才能排滿16天

請問這樣子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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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描述的狀況,看起來應該不是參雜週年制所致
由於曆年制特休,是將週年制特休從12/31切割成兩段,依比例計算後,重新組合而成
以您的年資與7/1的到職日週期來看,依比例計算的數字,不可能只有1天

假設您於2007/7/1到職
2017年度曆年制特休天數計算方式應該為:
年資滿9年舊制特休14天*6/12+新舊制滿9年差額1天+年資滿10年新制特休16天*6/12=7+1+8=16天

如果您公司要用週年制切特休使用期間
則應該要有8天要在7/1後使用才對
雖然這有限縮使用權利的問題,並不可行
但足見您公司如此切割,並不是週年制考量,而可能有其他原因

如果公司真的是擔心人員離職時有超休狀況,而要求滿10年的特休要在到職日後才准休,此舉並不可行!
因新制的特休排定權在勞工
原本週年制特休,均有一整年的期間可行使特休權利
即使因曆年制需求切割了天數,但仍應給予整年的期間排休
若以到職日限縮了可行使權利的期間,可能有違法的問題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您公司保留了1天,要求在到職日後,應說明原因,並取得勞工同意,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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