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5 閱覽: 804
置頂

半年特休歷年制

你好,本人於106/1/1到職,依照新法應於106/7/1滿半年享有三天特休;但公司目前採取歷年制所以要12/31結算時才會給予特休。
 但結算特休的隔日我已滿一年,是否可於107/1/1直接享有七天的特休,且因三日特休並未使用必須折現?
熱門回應

《延續發問》
若公司採行「曆年制」
某員工到職日2015/02/05
而公司統一年初給假
故2018/01/01。給80小時特休時數
在2018/02/05滿3年。再按比例給「14天-10天」之特休時數
也就是329/365*32=28.84小時
公司實際會給29小時
當年度總共給109小時特休時數

請問以上,有無違法疑慮呢?

目前公司並沒有打算於106年度給予這三天的特休,上次詢問的結果為結算日前未滿半年所以沒有特休可以安排,要到下年度才重新計算。
 這樣是否已違法?

可能要先問您公司對半年的3天怎麼處理?

曆年制的計算原理,是將週年制特休天數,從12/31處依比例切割,再重新組合而成
且特休天數、特休權利的行使期間,不能低於法令規定
例如滿一年特休雖切割成兩段,但兩段的特休應各自有完整的一年時間可排休
滿半年的特休亦同,若切割兩段,則兩段特休應各自有不低於半年的時間可排休
一例一休上路後,不少企業改回週年制,就是因為半年的3天特休處理較為麻煩

106/1/1到職,依週年制,106/7/1年資滿半年,3天特休可在106/12/31前排休
如果以曆年制來看,從12/31檢視
則半年的3天並無須切割,全數屬於106年度,理應於106年度給予
當然,這年資滿半年的特休是依照曆年制精神,從106/1/1~106/12/31可休?
還是不管切割與否,從12/31往前推半年為可休期間?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都可以討論
不過如果直接歸屬到107年度,則可能有違法的問題
而直接在12/31折現,既有損勞工權益、也未必符合公司利益
(多數公司應該還是寧可員工找空檔排休,儘可能不折現)

所以您的問題,不該先問可不可以這樣安排
而是應該先問公司如何安排給予這3天特休?有沒有違法?
若公司不違法的狀況下,應以公司的規則進行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