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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勞基法是保護勞工?還是保護資方?

『曹新南專欄』勞基法是保護勞工?還是保護資方?-名師好文

勞基法是保護勞工?還是保護資方?

勞基法不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法律,而是國家與雇主之間的法律。
因為勞資雙方權力、資源各方面的不對等,所以勞資之間的關係,不能用類似民法的消費行為,兩邊條件對等下的契約自由精神來看待。
若我們以勞動力做為一項商品,勞工出賣勞動力換取報酬,這似乎是一項交易行為,似乎可以看做是買賣雙方之間的問題。
但是,一方面是勞動力有其特殊性,無法儲存,而所換取的報酬是其維持生命、生存、生活所需;二方面雇主對於勞工,有著在客觀上的指揮、監督、要求等權力。因此勞資雙方在客觀基礎上的權力是不對等的,不能以單純的對等關係看待。
所以勞基法是以社會法的角度,以保護勞工的角度,以國家角色強制介入。其精神本來就不是認為勞資雙方是對等的,這與民法重視兩造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勞基法的第一層意義,是保護勞工,所以雇主違法,是雇主要向國家繳罰款,不像民法主要就是輸的賠贏的。

勞基法的第二層真正意義,是國家機器保護資産階級的統治手段。
資方過於壓榨勞工,會導致無產階級革命,會使得政權會受到威脅,這是國家必須要介入的原因。
而且若資方不愛惜勞工,會導致勞工健康、體力、生產力下降,不利生產,不利整體國家經濟發展,這是國家要介入的第二個原因。
從國家的角度出發,國家機器的介入,是避免資方殺雞取卵,降低國家整體勞動力。從資方的角度,勞工需要被保護的原因,是這樣才可以用久一點,不會一下就被資本家耗完。

在西方,工業革命後資方過於壓迫導致的惡果,他們早已嘗過。因此,開始發展出各式管理、組織、人力資源,目的都是降低勞工不滿、增加勞工健康、向心力,讓員工自發性的感恩雇主、讚嘆雇主、自發性賣命。因為,他們已經意識到,勞工就是他們最重要的生產工具,保護好這生產工具,就是保護他們的經濟利益。

所以,理論上,勞動法令應該是最底限的要求,這底限的目的是避免勞工被破壞性的壓榨,形成不可逆的後果;而在這底限之上,才是雇主為了長遠利益考量,透過獎懲、晉升、企業福利、員工關係等,滿足勞工進一步的需求,讓勞工更努力為雇主創造財富。

但是在我們這裡,勞基法被當成天花板,有符合的就算是良心企業。更多的是雇主認為勞基法標準過高,有礙企業發展,更遑論要在這底限之上,給予勞工較好的勞動條件,換取勞工更佳的賣命。

因為,在台灣社會,民主化、資本化、人權觀念、法治觀念只有幾十年的累積與發展,勞權意識尚未成形,雇主也沒意識到對勞工的保護才是永續經營之道。雇主用爛一個新鮮的肝,想到的是再換一個新鮮便宜的肝,尚未意識到,當所有的肝都耗完了之後,應該怎麼辦。

而目前,雇主藉由一例一休缺乏彈性,骨子裡是反對勞基法,也正反映出了其認知不足,不知道勞基法其實是以保護勞工之名,企圖保障資方利益的手段。
大型企業,認為自己有條件給予優厚待遇吸引人才,希望減少法令限制,一切回歸到資本主義市場自由競爭。對於此類雇主,勞基法的重點,在於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最底限要求,因為,即使條件再優渥,都不該犧牲到勞工的健康,每日工作最高不得超過12小時、輪班間隔11小時(尚未實施)、七休一的目的即在於此。
而中小型企業,許多雇主連法定的勞動條件都沒辦法滿足,這時法令的重點,就是針對最起碼一個勞工的生存條件該給予的保障。

因為,雇主還沒意識到保護勞工就是保護資方的經濟利益,所以,特別需要法律的介入與保護,免得鬧革命,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因此,勞動法令是強制介入的社會法,而非雙方平等的個別法。表面上是保護勞工,實質上是避免勞工造反,保護資方的工具。

不過,雖然勞基法是保護資方的工具,但,我們更應謹慎期待,希望有個對勞工更周延保護的法令。因為,若是連這底限都沒有,對於尚未將勞工視為重要生產工具的雇主而言,更將毫無約束力。

資本家與勞工,一直都是兩個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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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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