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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慎思「颱風假」立法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慎思「颱風假」立法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名師好文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慎思「颱風假」立法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台灣平均每年有三到四個颱風來襲,由於現行勞動法令並沒有「颱風假」,工作日逢颱風是否停班,係依勞動部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如停班,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補班、請假,或對勞工記曠工、減發全勤獎金或其他不利處分 (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三十條參照) ;勞工當天出勤,雇主「宜」加給工資,前揭要點未經法律授權,僅具行政指導效力,不具強制力;相較公務員,於縣市政府宣布停班時,即得依行政院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不上班且照領工資,出勤則工資加倍發給,立委因此提案「颱風假全台一致」,擬將颱風假立法,讓勞工朋友能比照公務員享有有薪颱風假。
 

針對立法委員提議將「颱風假」立法,其動機固然良善,然,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期期以為無此必要:
 

(一)紊亂價值觀:我國向來崇尚「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認定工作是神聖的,藉由勞力的付出,賺取應得的工資,乃天經地義,貶抑「不勞而獲」及「好逸惡勞」,且就法理而言,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已明文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工資是勞務的對價,於工作日,勞工本應履行忠誠敬業精神出勤提供勞務,始能獲得當日之工資,其未能付出勞務,焉能平白獲得當日工資。在「職場倫理」式微,價值觀崩解的年代,如將工作日逢颱風立法規定為「颱風假」並能「不勞而獲」取得工資,無異間接加速價值觀的崩解,直言之,颱風假之立法攸關價值觀的選擇,國人應深思。
 

(二)欠缺公平合理性: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工作日因可歸責於雇主而停工,勞工免出勤,雇主應照給工資;工作日因可歸責於勞工而未出勤,例如:曠工、罷工或申請事假,雇主得不發給工資;另,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工作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而停工,勞工免出勤,雇主亦得不發給工資;前揭法令實已蘊含有公平合理性之價值判斷,如強制工作日逢颱風規定為「颱風假」,並照給工資,實有失衡平,並紊亂前述價值判斷;何況颱風來襲久暫,攸關宣布停班起迄時間,而各行各業工時制度多元,並有早、中、晚班輪班制,如颱風假並非定義一日假期,而係採宣布停班起迄時間為颱風假,而颱風假適逢早班時段,早班勞工免出勤,獲有工資,當日中班及晚班勞工須出勤,始有工資,具公平合理性嗎?反之,颱風假如定義為一日假期,可是當日颱風起迄時間僅逢早班,何以當日中班及晚班勞工免出勤,亦有工資,豈有公平合理性?
 

(三)欠缺邏輯性:如強制將「颱風假」立法,那麼請問同屬不可歸責勞資雙方因素之停工,例如:台電停電、地震、核能外洩、氣爆、霾害、海嘯、土石流等,是否也要比照立法?如不比照立法,何以獨厚「颱風」而忽略其他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因素之停工?即不合邏輯。
 

(四)颱風不可測:在極端天氣發生頻率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再加上颱風具不可預測性,萬一預測錯誤,明明無風無雨,卻放颱風假,竟要求雇主負擔當天工資,請問誰來賠償雇主的損失?更何況當天的預測錯誤,並非雇主所為,何以雇主須承擔代價?而慷雇主之慨是吾人要鼓勵提倡的精神嗎?又,如果颱風滯留期間是屬較長期間,例如三天至七天,請問於前述三天至七天颱風期間,事業單位除無任何產值外,同時面臨訂單遲延、轉單,甚至客戶要求賠償,產生財務損失情形下,卻又讓雇主負擔全體員工該期間工資,請問讓雇主承擔這麼重的責任,不會損及企業競爭力嗎?角色互換換位思考一下,如果您是雇主,您會接受嗎?
 

(五)保護密度過高: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已有例假、休假、休息日、婚假、喪假、普通傷病假、公傷病假、事假、公假、謀職假、生理假、產假、陪產假、產檢假、安胎假、特別休假、育嬰留職停薪、服兵役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勞保、就保、健保、勞退、職災補償、職災賠償、撫卹、年終獎金、職工福利委員會成立及其他福利等保護勞工之措施,保護密度已相當完備,實無將「颱風假」立法之必要性及迫切性。
 

(六)與平等原則無涉:論者有謂,工作日逢天災,公務員可不出勤並獲有報酬,而勞工未出勤,無工資可得,有違平等原則,然,正如大法官釋字第五九六號解釋文所指:「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國家對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未盡相同;其間差異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應就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權利義務關係及各種保護措施為整體之觀察,未可執其一端,遽下論斷。」是,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法令規定工作日逢天災免出勤並獲有報酬,係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七)僵化難執行:各行各業工作型態與性質差異甚大,例如: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勞工,颱風天都須外出維修;石化鋼鐵因鍋爐難以立即停爐;半導體、光電等高科技產業無法停機;醫療、旅館、保全、交通運輸、工程等天災期間仍須維持一定服務;且公用事業或公部門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工作日逢天災免出勤,對民眾生活及公共服務,勢必產生重大衝擊;而且每次颱風襲台,各縣市政府受衝擊情形不盡相同,很難一概而論,不應該以一套制度、單一標準強令全國各行各業一體適用,硬性規定一體適用,缺乏彈性,且僵化難以執行。
 

(八)違背私法自治原則:我國是民主國家,勞動契約係雙務契約,有私法自治原則之適用,工作日逢颱風應否出勤及工資給付,可由勞資雙方透過契約協議自行規範,實不須國家藉由公權力強行介入,何況世界主要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日本及韓國等,均未有工作日逢颱風時,勞工未出勤仍照給工資之立法例,並均交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九)背離市場機制:市場機制乃市場運作的實現機制,是通過市場價格的波動、市場主體對利益的追求、市場供求的變化,調節經濟運行的機制,而市場運行機制宛如看不見的手(invisible hand),是經濟成長過程中最重要的驅動因素;就企業人力資源招募與運作而言,如某企業之人事政策是工作日逢颱風免出勤,並照給工資,而同業不比照辦理,市場自有淘汰機制,勞工朋友如不能忍受,可以用腳來表達自己的去留,不須法律強制介入,強制立法等同將黑手伸入勞資間的關係,背離市場機制的運作。
 

在颱風假應否立法鬧的沸沸揚揚之際,適值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哈特來台參加「2017大師論壇」演講,哈特教授認為,所有的契約幾乎都是「不完全契約」,有時候甚至要刻意不完全,以保留更多彈性,顯示對彼此的信任感,他表示,在訂契約時,不論考量了哪些因素,不論怎麼寫,最後都可能無法涵蓋所有狀況,因此,幾乎所有的契約都是不完全契約,也沒有必要追求完美契約;其實「不完全契約」的概念也可以運用在法律上,因為立法時無法預測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且立法者也不可能將所有相對應的權利義務寫進法律中,而立法通過後,時間已有落後,誠如黃日燦律師所言,法律因有「不完全」、「落後」兩項特質,立法時應了解三大原則,即法律「難以鉅細靡遺」、應「講究執簡馭繁原則」,以及尋求「平衡各方利益」,強制將颱風假立法,剛好與前述三大原則有違,絕非「不完全法律」的良好運用典範,勢必重蹈一例一休立法覆轍。(註一、註二)
 

如果我們將「颱風假」立法這個問題視為一顆鑽石,而鑽石有許多切割面,應該從每個切割面來觀察,即用「全方位的角度」來思考,尋求平衡、調和各方利益,同時應秉持「專業理性」的態度,放棄偏執民粹式的意識型態及反商情結,也不要有隱藏式的私利或政治算計,方才是成熟理性解決問題的正辦。基於前述九項理由,本人淺見如強行將「颱風假」倉促立法,徒然造成更多紛擾,對促進產業進步與經濟發展無實益,愛因斯坦說:「如果要解決問題,要從不一樣的層次意識(No problem can be solved from the same level of consciousness that created it.)」,理盲濫情絶非解決問題之道,懇請國人三思。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 簡文成 2017.10.22撰擬

 

註一:諾獎得主哈特來台,談契約理論,2017-10-16 04:44聯合報 記者張瀞文/台北報導 https://goo.gl/hxwuQK
註二:黃日燦:執簡馭繁,法律可應用, 2017-10-17 02:03經濟日報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 https://goo.gl/5ovZ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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