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四週變形工時排班方式及加班計算週期
想請問,目前診所採四週變形工時,排班方式會依照每月行事曆公告月休天數去排休(目前診所星期日都為例假日)
1.2017/10 月休天數11天(例假日*5天+休息日*4天+國定假日*2天),診所訂定10月基本工時為160小時(31天-11天)*8小時=160小時
2.加班時數也採月計算(10/1-10/31),加班費都比照勞基法規定,但老闆提議要把加班計算週期改為4週去計算(10/1-10/7入2017/9月薪,10/8-11/4入2017/10月薪),想請問原方式是否有違反勞基法,不能都以月計算嗎?謝謝!
四週變形工時影響的是排班,每四週為一週期的循環不會剛好與每個月對齊。
若在勞動契約中已經約定每月給付工資,工資與加班費便應依照每月給付,這部分與排班無衝突。
答:
1.診所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其排班原則如下:
(1)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2)得將其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 小時,每 4 週工時不得超過 160 小時;
(3)勞工每 2 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4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2.依前排班原則,再請於班表中依序註明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依現行勞動基準法不同出勤日數,各有不同加班費計算方式,以資適法。
其實採用四週變形工時,本來就應該依照四週週期來計算例假日、休息日、與正常工時
四週內有四例四休、四週的正常工時160小時(而非以月計160工時)
同時班表排定與加班費計算,應該是不衝突的
因為班表排定(含例假日、休息日排定),都是在出勤上班之前
而薪資與加班費計算,都是在出勤上班之後
從您提供的資料,可以看出您公司的四週週期為:9/10~10/7;10/8~11/4
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則一天國定假日會減少8小時的正常工時
9/10~10/7的四週循環內有中秋節
應排四例四休一國定假日,正常工時剩下152小時
10/8~11/4的四週循環內有國慶日
應排四例四休一國定假日,正常工時剩下152小時
以您第一點所列,完全按照週六週日和國定假日的數量來排定
如果在加班狀況不多,且休息日幾乎不調移也不加班的狀況
則違反變形工時制度的機會不太大
但若是休息日會調移或加班,則相當危險
建議仍回到四週週期排班表
在各個四週循環班表內,註記應有的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
根據各個日期的屬性,決定加班費
之後薪資與加班費總和的計算,仍可按月份計算
也就是加班費如何算,看班表;按月加總加班費數字與加班時數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