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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3條第2項: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勞基法第39條前段: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例假日與休息日都是有薪的,即使不足月也不影響工資照給的規定
因此10/3~10/24,在職共22天,以月薪*22/30計算
勞動契約內容若牴觸勞基法,則屬無效
可另外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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