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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變形工時

請問一下,勞基法中的第30-1條:關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問題1:

上述中: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照法令前後文來看是正常工作時間可達十小時,但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或是可解讀為4週不得超過160小時?

問題2:

若工作時間小於8小時,但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則上班天數無限制?(符合勞基法第36條中的: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問題3:

員工可主張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為加班,且有權拒絕出勤(加班)?

問題4:

加班費計算是該以4週160小時或以每週40小時超過的部分來計?

 

熱門回應
想請問2019的變形工時我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我的工作是排假制度,如果要符合法則一例一休
是否一定要在一個星期7天內休完2天

還是可以因為我是排假制度,所以可以適用變形工時
只需要在四週內平均(以不超7為原則)休完假期

答:

一.有關四週變形工時制度排班原則如下:

     1.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2.得將其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 小時,每 4 週工時不得超過 160 小時

     3勞工每 2 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4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二.依前述四週變形工時制度有關加班之原則為:每日超過正常工時 10 小時以上;或每 4 週工時超過 160 小時以上者(需審視其排班日之屬性分別計算加班費)均需核予加班費。

四週變形工時的設定,在勞基法中明顯與二週、八週有些許不同。

實際用起來,會發現四週是彈性最大的,除了在例假與休息日上有獨有的規定外,也不限定單週有48小時的上限,這些都是四週變形工時與與二週、八週的不同之處。

並非拘泥,是對法的文字敘述覺得有很不明確的想法。關於30條中關於2週與8週變形工時,對於週工時的部分,確有註明變動為48小時。關於4週變形工時,若沒有週工時的限制大可在法條30-1這條上添上不受30條的限制,但四週正常工時為160小時。而不是僅是不受30條第二與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30條有明確提出2週,8週的週工時上限。30-1(四週變形工時)是不受30條2-4項的限制。但沒提不受30條第一項的限制。36條並無提到週工時之字語。且四週變形工時,每天上10小時,每週上四天,必出現空班,那空班部分是何時放?

一、
所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者
指的是勞基法第30條
第2項講的是雙週變形工時制度
第3項講的是八週變形工時制度
第4項講的是採用雙週/八週,必須是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
所以其實只是表示四週變形工時不受雙週/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的限制而已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第30條第1項)
依照勞基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採用變形工時,休息日與部份例假日不受「每七日」的限制
休息日可在雙週/四週/八週內調移,一經調移,單週工作日就有可能達6日
可見各變形工時都是被允許突破每週正常工時上限40小時的
只是雙週、八週變形,都有多一個限制:調移後,正常工時不能超過48小時
而四週變形工時不受雙週/八週變形的限制,表示也不受上述48小時正常工時的限制
若經調移工時成每日10小時正常工時,則一週最高正常工時有機會達70小時
不過四週正常工時160小時的上限仍不變,這一週正常工時多了,其他三週就少了

二、
政府為了達成週休二日的目的,
自105/1/1起,正常工時就已經從雙週84工時縮減為每週40工時
但就是因為有部份企業以「總工時」的概念,把正常工時「上限」當成「下限」
透過縮減每日正常工時,變相增加出勤日數,使得週休二日無法真正落實
去年底修法才把休息日正式入法

除非是部份工時的勞動契約,否則一日的正常工時就是8小時
就算是約定每日工作6小時,一樣要有一例一休(且部份工時不適用變形工時制度)
全時勞工透過變形工時制度調移工作時間,一次必須調移工作日的全部工時
一個工作日的工時調移,可供4個工作日達10小時正常工時
並不能以A日6小時、B日10小時的方式進行
如果單日工作時間不足8小時,視同雇主受領勞務遲延,而非勞工不願提供勞務
則依照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即不需補班,且工資照給

三、
承一,如果有採用變形工時制度,基本上都允許超過單週40工時
但是四週的正常工時仍應嚴守160小時上限
至於雇主欲使勞工加班,首先要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第32條第1項)
勞資會議同意後,雇主有權要求勞工加班,正常狀況下,勞工應同意
除非「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第42條)所以有正當理由的話,雇主還是不能強制要勞工加班的。

四、
加班費不以40小時計、也不以160小時計,而是依照每天的屬性與加班時段來計算
正確的計算方式,則應先訂出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班表
一個月大多會超過4週,通常是跨兩個四週班表
四週週期內有四例四休,四週正常工時160小時
接著在班表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屬性
如果有調移工作時間,還會產生無工時無工資的「空班」,應一併註記
排班時發現四週工時超過160小時,就應先釐清加班日的屬性,以利後續計算加班費
加班費計算可參閱:『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問題整理

更多的變形工時制度說明
可參閱勞動部: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及底下附件彈性化措施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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