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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間隔時間,將以11小時為原則,經勞資協商,可縮短至8小時

輪班間隔時間,將以11小時為原則,經勞資協商,可縮短至8小時-11小時

勞資記者-夏明定

 

行《勞基法》明定輪班間隔應有11小時規定,也納入這波一例一休調整之列。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勞工輪班換班休息時間將採乙案,亦即仍以11小時為原則,若有例外情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間隔時間可小於11小時,但不得少於8小時,而30人企業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針對輪班間隔,勞動部擬具甲、乙兩案,甲案以8小時為原則,經過勞資協議可為11小時或以上;乙案仍以11小時為原則,經勞資協商可縮短為8小時。究竟輪班換班應休息多久,各界都還有意見,但行政院昨已決定採取乙案。

對社會福利機構及醫療保健服務業來說,去年底《勞基法》修正發布實施後,衛福部積極在各縣市召開座談會,協助醫療院所及社會福利機構團體適應《勞基法》,然而基層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也紛紛反映一例一休新制調適困難。

衛福部次長呂寶靜日前在立法院社福委員會專案報告表示,對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及醫療保健服務業來說,輪班間隔11小時的規定,如遇半夜緊急召回人力時,勢將影響白天正常人力調度,尤其偏鄉地區醫院影響更大。此外,社會福利機構照顧人力不足,一旦實施輪班間隔11小時,勢必受到相當程度衝擊。

她表示,護理人員係採輪班制,且工作屬性具高危險、高勞動力及壓力之專業工作,為顧及病人安全,建議兩班間之輪班間隔維持現行規定。簡言之,就是8小時。

不過衛福部的表態,立即遭致朝野立委砲轟。衛福部長陳時中在立法院備詢時改口說,醫護人員應該維持合理的11小時休息時間,除非大量傷患湧進醫院、或緊急手術等例外,衛福部將著手擬定例外工作項目等行政指引,並向勞動部反映。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4條明定,輪班勞工換班應至少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但該條文遲遲未實施,這波一例一休調整,政院決定一併鬆綁輪班間隔至少11小時限制。

 

 

延伸閱讀
10/31-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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