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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第3款所稱工資定義略以: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依前工資定義為經常性給與,係指:每月核發之薪資總額,因此核發加班費時薪之基礎為每月核發薪資總額(而非僅採本薪計算)除以法定工時240小時後乘以加班費率核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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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值為約定的月薪總額/30/8,算出一小時的金額後,再以此金額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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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可以看到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算法,可從勞動2字第0960130677號函釋看出: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
所以是以不含加班費的月薪總額/30/8,做為加班費計算基礎
您可參閱這篇:『曹新南專欄』簡單搞懂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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