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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駁斥「十四休二」將使勞工過勞之謬論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駁斥「十四休二」將使勞工過勞之謬論-十四休二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簡文成專欄】駁斥「十四休二」將使勞工過勞之謬論-十四休二【簡文成專欄】駁斥「十四休二」將使勞工過勞之謬論-十四休二【簡文成專欄】駁斥「十四休二」將使勞工過勞之謬論-十四休二

 

問題:駁斥「十四休二」將使勞工過勞之謬論

 

回覆:
 

1.行政院全面鬆綁「7休1」規定,改採「14休2」,勞工可在2週14天中有2天例假,惟就法而言,係將「7休2」放寬為「14休4」,即勞工可在2週14天內有2天例假及2天休息日,勞動法學者以激昂情緒批評將使台灣成為過勞之島,呈現意見相同者彼此聲援取暖、黨同伐異,只聽見支持者意見的回音室現象。
 

2.其實過勞評估標準,係以勞動部頒佈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作為依據,並由醫師依勞工工作負荷情形綜合判定。對於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每週40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計算加班時數,其評估重點為自發病日往前推算,分別計算發病前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2至6個月之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1至6個月之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作為評估工作負荷與發病關聯性之參據。
 

3.以實務舉例,A企業排定「7休2」每週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每日八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B企業排定「14休4」並以每二週為一循環,第一週排定週一為例假,週二為休息日,週三至週日為工作日,每日八小時,第二週排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每日八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

於(1)雇主未有使勞工加班時,(2)雇主如使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八小時,每月四個休息日加班計三十二小時,每月五個休息日加班計四十小時,(3)雇主如使勞工之每一個工作日加班二小時,每月加班時數可能是四十六小時或四十四小時,前述二種排班情形均不會使勞工產生過勞情形。
 

惟(1)雇主如使勞工之每一工作日加班三小時,每月加班時數可能是六十九小時或六十六小時,(2)雇主如使勞工之每一工作日加班二小時,並有一個休息日加班八小時,每月加班時數可能是五十四小時或五十二小時,前述二種排班會使勞工產生過勞情形。
 

4.從前述分析可以推論會過勞實因為有延長工時超過一定時數,方才有以致之,與「7休2」放寬為「14休4」無涉,放寬為「14休4」實係增加排班之彈性。
 

5.誠如耶魯大學校長蘇必德所言,這是個『失實表述』充斥的社會,令人遺憾的是,勞動法學者本應是「問題解決者,不是問題製造者」,竟未能冷靜、理智來討論,以危言聳聽言詞來蠱惑勞工朋友,將「14休4」批評得一無是處,其理不值、法不通,卻自以為正義使者強詞奪理,使整個國家陷入更深的分裂與仇視,殊為可惜。

 

延伸閱讀
11/08-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勞資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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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回應

正是因為時常聽到月休6天、月休4天的案例,
所以在探討問題時,會先預設雇主把休息日拿來加班的狀況
才會談「7休1」、「14休2」,而非「7休2」、「14休4」

目前幾個鬆綁方向:14休2、輪班間隔8小時、加班時數彈性調整
同步放寬之下,雇主不太可能只挑一種來用
加成影響下,過勞的風險確實大增
但單純以工時來論過勞,的確太過簡化
關於「過勞認定參考指引」,職安署新聞稿也強調:
本指引主要是作為醫師診斷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評估參據,以協助勞工保險職業病給付及相關補償之行政認定,是否認定為過勞,需由醫師依工作負荷情形綜合判定,舉證責任則由雇主承擔。
所以用「14休2將導致過勞」來反對鬆綁,力道實在不太夠

資方壓榨,毫無疑問就是重點
不少聲稱一例一休彈性太低的雇主,根本連一例一休前的舊法都沒遵守
現在鬆綁,換來的絕對不是那些違法雇主感到滿意而開始守法
多半結果會是得寸進尺、軟土深掘
在這種社會狀況下,放寬一例一休的彈性都已經得相當慎重了
更別說鬆綁到比一例一休前還寬的程度......

四週變形仍有大原則前提,而不是連上12天休2天,相關例子和表格也已經明確清楚

一個月至少給足8天假

31號的解釋是14天內會總共4天的休假,等於是10天是上班,31號的解釋還比較合乎

,之前並未有相關的解釋文。

 

至於資方壓榨,是考慮重點,就是台灣資方不照法令走,才會有一例一休的方案阿。

不然14休2,部分的資方認為的14天休2天是真的做足14天才能休2天,總之,這31

號的解釋,雖然仍跟現在的勞基法一樣,但還是得注意,不要遊踩底線。

 

尤其又以專家和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這份評估單下去做評估,不是說嗤之以鼻,

1.過勞判定的但書:

  這最容易造成雇主沒違法,但能造成勞工過勞而遭致理賠高額賠償金的最主要因素

 ,這也是我為何會針對對此篇文章的原因,因為就是判定上 的但書,單論用時數來

  判和評論過勞論,太簡單。

 

2.理賠:

  即便判非過勞死,因職業災害,以及申論理賠上,在保險上,即便有這份評估單評

  估判定非過勞,理賠上還是得要噴一大筆,勞工因工致傷、亡,必要時,是可以要求

  精神賠償的。勞資協商時,若勞方因而提出因為精神不濟長期睡眠不足,壓力

  過大等疑似過勞因素原因,或因而有需服用精神科用藥,這才是最令資方非常不利

  的,即便有這份非過勞判定,雇主仍須附上很大的責任以及理賠。

不如說:從「過勞」來阻止鬆綁「7休1」,方向不太準確!
除了簡老師談到的過勞參考指引外,事實上現有的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已經是「14休2」的狀態。
雖說四週變形工時並不全面適用,但是如:綜合商品零售業、餐飲業、旅館業、國際貿易業、娛樂業、金融保險業...等,這些行業的從業人員加起來,也並不在少數。
真正造成過勞的,不是「14休2」這樣的制度
而是為數相當多的雇主根本不照法令走!

月休4~6天、責任制、強迫加班......專區有相當多的案例
明明低於勞基法規定,卻大言不慚稱「一切合法」
更有甚者,趁著這兩天的時事提到工廠法是勞基法的前身
勞基法修法重點有4不變4彈性 末句)
開始聲稱「勞基法是適用工廠並不適用服務業」
(見月薪制排班

個人以為:「7休1」不該鬆綁
理由至少已有不少學者主張,末學不敢班門弄斧
但是反對的理由,可以是家庭組織的裂解、可以是違反法理、可以是倒退30年......
然而用「過勞」當理由來反對「14休2」,其實力道是挺弱的
難道上述的行業,就都不用擔心過勞問題?

批評政策,總要批評到要害上
用過勞來批評「14休2」,恐怕會被醫生背景的院長嗤之以鼻,不當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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