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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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這樣是否有違法?? (合約)

我上班時間是16:00~01:00(上下班會打卡但是沒有加班費)

我是外場服務生

底薪24000/全勤1500/餐費1500/勞健保也有

重點!!!

公司在106/9月中的時候有一份合約要我簽名

內容大概就是我除了外場的工作以外還要負責記帳的職務

每個月會多2000,但是因為公司給了外場的人各10000的錢

所以合約期間不能離職(合約到107/9月),如果離職違約了要給公司24000的違約金

另外要繳回那10000....

 

朋友跟家人都說這不合理,但是不確定是否違法...

我自己也會請教勞工局,只是想先問看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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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問題分別擬覆如下:

1.我除了外場的工作以外還要負責記帳的職務每個月會多2000,但是因為公司給了外場的人各10000的錢所以合約期間不能離職(合約到107/9月)

  答:本案屬勞動契約之簽訂,工作內容與薪資給付只要勞資雙方合意,且不低於法定之基本月薪,即屬適法。

2.如果離職違約了要給公司24000的違約金另外要繳回那10000....

  答:至於違約金之賠償應具合宜之事由,且需符合法律之比例原則,如逕行扣繳薪資即有違法之虞。

勞資雙方約定服務年限/賠償/違約金的方式是可以的,只不過金額不是雇主說算,要有一定的合理性,通常為雇主投入的資源、成本來推估計算的,並且也需要符合比例原則才是。

 

上述的金額,也不得不經勞工同意逕行預扣工資,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

勞雇雙方事先在契約中約定服務年限與損害賠償或違約金,是可以的
通常是雇主投入了一定的招募或訓練成本,勞工未服務滿一定年限,造成雇主損失
根據台(82)勞動一字第 50325 號函
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至於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損害賠償的金額並不能由雇主片面決定,必須具合理性與相當性
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爭議,則應循法律途徑解決
如果賠償金額不符合比例原則,法官會視狀況調整賠償金額

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可能發生的扣薪問題,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另依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除非已釐清賠償金額,並經勞工同意,否則雇主不能直接從工資內扣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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